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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意见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现状,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规范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作,对促进科学利用能源、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改善投资和人民生活环境等具有积极作用。鼓励投资建设符合规划的热电联产项目和集中供热设施,鼓励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供热企业公平竞争。热电联产项目享受市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相关鼓励政策,供热管网建设按照城市基础设施享受有关土地、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二、编制完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依据。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环保局、蚌埠供电公司等单位,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热电联产和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该规划应考虑将我市主要工业区和住宅小区纳入规划范围。通过规划控制的形式,为热电联产项目及热网建设预留建设用地和规划路径。热电联产机组需并入蚌埠地区电网运行的,供电企业应按规定予以支持,并按有关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三、规范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
由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研究制订《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范集中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环保与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审批扩建小锅炉。除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单台容量20吨/时以上的锅炉作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限期拆除。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
在城市热力管网供热范围内,鼓励居民住宅小区使用集中供热,不得再采用小锅炉等分散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企业等需要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管网纳入配套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预留集中供热管道敷设位置。
四、建立科学的集中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和协调机制
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依据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合理分摊的原则,建立既能及时反映原煤市场价格变化又兼顾生产、消费双方利益,充分体现价格杠杆作用的热力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由市物价局、发改委、经委、建委、质监局等部门参加的价格调整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牵头制定。
五、整顿治理现有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加大对小锅炉的治理力度,采用先小后大限期逐步治理方式进行,逐步拆除供热范围内单台容量20吨/时以下供热锅炉。在限期治理的同时,供热企业应依据规划和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将管网预先敷设到户,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通过治理小锅炉,逐步提高集中供热覆盖面,改善城市总体环境质量,改善供热企业的经营环境。具体方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
六、积极开拓热力市场
由市经委、建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按照职责规定,落实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集中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用汽协调工作,规范并开拓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市场,促进热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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