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工作的意见
聊政发〔2007〕35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提升我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新型和谐社区为目标,以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健全和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理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从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要出发,切实解决居民生产生活当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单位内部设施和资源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有、共享,营造共驻共建的良好氛围。(3)求真务实,强化基础。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区工作的保障机制,建立部门工作进社区“准入制”,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政策,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完善社区服务功能。(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以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坚持从解决制约社区建设的难点热点问题入手,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不断推动社区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6)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区建设工作,积极探索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使更多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目标任务。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增进人际和谐为核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础,以文化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文明素质为目的,全面提升社区管理水平,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
二、加强社区组织、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按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维护社会治安,做好青少年教育、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和优抚救济等工作,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加强社区居委会成员队伍建设。鼓励从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居委会中。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按每300户配备1人确定,最低不得少于5人。加强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培训,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探索实行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步伐。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把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努力解决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服务用房,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条件。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400平方米建设标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监督,规划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的配置指标,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应当建设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纠正,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参与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居民入住一月内,建设单位应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由当地政府监督办理交接手续,交社区无偿使用。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原则上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由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尽量整合、调剂、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加以解决;社区内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可通过共建的方式,将闲置的设施、场地等资源,无偿为社区、居民小组提供办公场所。
(四)保障必要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待遇。社区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0000元核拨,由县(市、区)政府分担,市级政府适当补助。社区服务站的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以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转。经法定程序选举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依托社区,建立健全社区基层管理体制
(一)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性质、地位和权利,在履行职能的同时搞好对社区的服务,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应自觉维护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二)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原则上 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对社区组织开展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据 “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
(三)妥善处理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四)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驻区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对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动员和组织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一)加强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建设。各县(市、区)、各街道要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各社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站。县(市、区)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平方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县(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要不断完善功能,逐步承担起从政府、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职能。有关部门应统一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逐步实行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办公模式,方便社区群众。
(二)拓宽服务内容。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面向新生劳动力、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做到专职、兼职和志愿相结合。
(三)提高服务水平。社区服务要有服务场所、服务内容、服务队伍、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积极采用先进实用的科技手段开展社区服务,建立社区综合信息网络服务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个层次的微机联网,把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需求与社会服务资源有效整合起来。
(四)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情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五)推进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重点对“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的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拓宽社区就业领域,多渠道、多形式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落实国家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六)抓好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要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大力培养社区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积极推进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和技术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在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生殖保健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
(七)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深入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发展面向社区、面向居民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建立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和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广泛开展广场文化、校园文化、老年文化等健康文明的群众性社区文化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健身活动,不断增强居民体质。要深入开展创“五星级居民户”、“五星级门店”、“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居民的文明程度。
(八)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抓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九)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治安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助教育转化工作,深入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活动。
(十)制定社区服务优惠政策。市、县两级要支持和鼓励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各种社区服务项目,对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项目,经市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后,方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项行政性收费。市、县两级要设立社区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引导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的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社区建设稳步发展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性,把社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及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工作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社区工作发展的合力。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