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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7〕4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开发区规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建立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济开发区是我市对外开放的窗口,在招商引资、扩大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区(市)要把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经济开发区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工作考核制度,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推动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对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从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两个方面进行,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办法。  
  三、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考核,从2007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整个考核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考核制度要求,进行自查,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外经贸局。第二阶段,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经济开发区自查报告有重点的进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四、对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先进的经济开发区,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经济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考核结果报省外经贸厅,根据省里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五、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外经贸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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