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07〕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是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基础性社会工程,是政府引导实施、全民广泛参与的社会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3号),提高全市人民科学素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重要意义的认识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新时期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是新时期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纲要》,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持久地组织实施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和绿色城市的战略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加强全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形成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长效机制,为全面提升我市综合实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各级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得力、社会各界共同推进科普工作的格局基本形成;科普组织网络、阵地设施、志愿者队伍、工作手段不断完善;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不断增强,全市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到2020年,我市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取得长足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组织网络、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等体系;全市公民科学素质整体大幅提高,达到主要发达国家21世纪初的水平并在全省位居前列。
三、“十一五”期间的主要任务、职责和进度安排
(一)主要任务。
1.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重点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等观念和知识,积极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的提升带动全市公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广大未成年人的科学兴趣有显著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明显增强;农民群众和城镇普通劳动者的科学素养有较大提升,逐步缩小城乡居民科学素养水平的差距;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全市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
3.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的科技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有助于提高公民科学素养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和完善。大力加强全市科普网络和专兼职科普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快我市科技馆新馆规划与建设,建设规模、档次要与我市城市地位相适应。有条件的区县也要积极筹建区县级科技场馆,同时要大力做好社区和乡村科普活动场所、城乡科普宣传栏、科普画廊等科普宣传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在城区繁华地段和商业集中区域设立科普宣传画廊,在每个行政村建立“科普村村通”宣传栏;开始市级科普资源库开发建设,加大科普资源共享力度;加大大众科普传媒能力建设;强化和完善保障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工程建设,为全面贯彻实施《纲要》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职责分工。
1.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由市教育局、团市委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妇联、市科协、市广电总台(局)、市地震局等责任部门规划并组织实施。
2.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由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科协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广电总台(局)等责任部门规划并组织实施。
3.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由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总工会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广电总台(局)、市地震局等责任部门规划并组织实施。
4.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责任部门规划并组织实施。
5.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山东理工大学、淄博职业学院等责任部门规划并组织实施。
6.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由市科协、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局、市安监局、市广电总台(局)、市地震局、山东理工大学、淄博职业学院等责任部门规划并组织实施。
7.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广电总台(局)等责任部门规划并组织实施。
8.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科协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责任部门规划并组织实施。
9.保障条件与监测评估。由市科技局、市科协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广电总台(局)等责任部门规划并组织实施。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上述职责分工,会同责任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探索实施工作的模式、机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实施工作。
责任部门的职责是: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参与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实施工作;及时沟通、反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进度安排。
我市实施《纲要》工作按全省统一要求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2009年):建立全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定有关工作制度;研究制定主要行动和基础工程“十一五”工作规划,开展调研并提出相关政策保障框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上级工作部署,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内容并提出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案。推进主要行动和基础工程建设,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积极落实有关政策、投入、队伍等相关保障措施;研究探索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工作模式和机制,总结工作经验,指导和推进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实施工作;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阶段(2010年):继续推动实施工作全面深入展开;对“十一五”期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研究制定“十二五”实施工作的阶段目标、任务措施,提出2016-2020年阶段工作目标。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广泛动员发动、全民积极参与。全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高度关注公民的科学需求,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公众的科学兴趣,使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成为全社会共识。
(二)突出重点环节,抓好关键内容。坚持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要抓住科学教育这个关键环节,努力建立各级各类学校、各个社区、企业、乡村和机关等科普宣传教育机制;加强科普资源整合力度,开始进行社会化科普资源库建设,推动全市性科普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科技传播的主渠道作用;针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普遍性问题,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围绕主题展开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力度。要注重科学技术传播与普及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科技传播媒介采编人员、科技馆等科普设施辅导员等专职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要注重调动在职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离退休科技教育工作者以及热爱科普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努力造就规模大、素质高的兼职科普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政府和社会的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参与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逐步提高教育、科普经费的增长幅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全市科普事业特别是《纲要》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并可探索实践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制定鼓励政策,广泛吸纳个人及境内外机构资金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
(四)强化领导和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纲要》在全市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分工,发挥职能优势,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扎实地推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纲要》的实施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和完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和考核制度,将《纲要》实施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内容。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