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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字〔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订的《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二○○七年八月)


  为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激励机制,实现政府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监督,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财社〔2007〕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目标,坚持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按照科学规范、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保障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转变政府投入模式,形成多方筹资、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格局,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建立新型城市卫生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平公正,使社区全体居民平等享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平等地参与服务提供。
  (二)明晰权责,责权一致。明晰政府、服务机构、居民三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开展。
  (三)居民参与,强化监督。建立社区居民参与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保证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政府与服务供需双方间以及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保证居民切实受益。
  (四)规范有序,激励促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规程与操作,发挥绩效考评、居民参与等激励机制的作用,以最低成本购买最有效的服务,保证社会效益最大化。
  (五)以民为本,注重实效。在购买服务的制度、规程、内容等方面充分体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民本理念,以居民享受到良好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为根本,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与效果。
  三、主要内容
  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服务;精神卫生服务;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卫生信息管理;协助处置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详见附件)。以上内容分为针对个体和群体的服务项目,针对个体的服务项目通过核算人均成本确定单位定额;针对群体的服务项目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定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残疾康复和初级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工作经费来源由政府列其他途径支付。
  四、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本《方案》的落实,对各区县、高新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质量、经费投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成立淄博市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成立淄博市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和评估。
  (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高新区卫生部门承担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以及监督、评估、信息公布等工作,代表本级政府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县购买服务管理委员会和绩效考评委员会,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政策、设置服务提供的规则、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进行成本核算,组织制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标准和考评指标体系。
  各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社区公共卫生财政政策、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办法;参与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其成本核算、绩效考评办法,对购买服务和绩效考评实施管理和监督;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预算,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协助做好社区居民摸底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协调等工作,并监督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合同规定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有关技术指导。
  五、操作运行规程
  (一)制度设计与颁布实施。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建立购买服务的实施、管理、监督、绩效考评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有序运行。
  (二)建立管理与考评机构。购买服务管理委员会和绩效考评委员会成员由财政、卫生部门以及公共卫生专家、街道办事处人员、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购买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购买服务的操作程序,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考评。
  (三)签订服务合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卫生部门与选定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对合同的服务范围和内容、验收标准和方式、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服务合同一般每3年签订一次。
  (四)开展绩效考评。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实际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向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情况,主要依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标准和办法,由绩效考评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考评包括社区居民考评和专家考评,二者各占一定权重,其中社区居民考评的权重必须达到50%以上。各区县、高新区的考评结果经市级绩效考评委员会复核确认后,作为确定财政补助数额的主要依据。
  六、资金筹集及支付方式
  (一)资金筹集。购买服务资金来源主要是区县级政府预算安排以及省、市级政府补助和各方捐赠等。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06〕142号),纳入市级社区卫生服务试点的区县应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项目成本、服务人口、服务效果和效率等因素的基础上,保证辖区居民每人每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不低于11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补助我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补助试点区县,区县级财政按不低于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足额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二)支付方式。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市对试点区县的社区卫生补助资金在区县资金到位的基础上,年初预算经政府批准后,先拨付区县60%,其余40%作为考核资金,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兑现拨付。按照《淄博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与执行标准》(附后),对试点区县进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区县按实际服务人口全额兑现考核资金;不足80分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兑现考核资金:
  兑现金额=(80分以下的分数?100)×实际服务人口×单位人口考核资金
  同时,相应按照实际服务人口抵扣预付资金。各试点区县将年度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后方可向各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划拨。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对购买服务的全过程,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以及服务供需方、购买方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形成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监督体系。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严格资金的“源头控管”,加大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力度,对每项拨款都要细化支出内容,严格剔除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对资金的监管要坚持事后监督与事前防范并重,做到程序规范透明、资金安全高效。
  (三)加强服务监管。各区县、高新区对政府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施例行的年度监督评审和日常监督,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为和成本费用的监管,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社区居民满意情况等要定期公示。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探索购买服务的新模式,努力向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购买社区卫生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经查实,卫生部门随时终止合同,取消其服务提供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骗取、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及违规开支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是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和改进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科学规划,优化服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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