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07〕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市正处于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期,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限制措施,是对社会相应增加公共投入的经济补偿。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对公民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生育行为、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起着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各级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依法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执行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严肃认真地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对确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从严控制,并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制作规范的文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要严格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社会抚养费,对外出躲避超生的应当按《条例》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实际收入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0%。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
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坐支、截留、挪用、私分。有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缴的,委托方向被委托方提供社会抚养费票据,并负责票据的核销。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账,定期与县级财政部门核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入库情况,确保社会抚养费应征尽征。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定期张榜公布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用于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及器械购置,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节育手术费补助,强制执行案件办案经费,计划生育举报奖励等有利于促进人口发展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用于乡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支出应参照已婚育龄妇女占全县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来安排,原则上不低于征收总额的70%。留归县级使用部分每年也应拿出20%用于补充计划生育公益金。在安排乡级使用的社会抚养费时,应在县级财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按照社会抚养费规定用途分配使用。
四、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促进社会抚养费的规范化管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