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晋城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西省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严肃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方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原则上每矿不少于2人。
第三条 市煤炭工业局、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工资发放、年度考核、轮岗、培训、会议、日常工作汇报及隐患举报等工作。
第四条 驻矿安监员应聘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督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原则性强。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井下检查工作的需要,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第五条 驻矿安监员聘用程序:
(一)驻矿安监员的选拔实行公开招聘,必须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对象。
(二)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市属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工作;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辖区内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工作;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命题、阅卷和公示成绩,并对招聘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三)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拟聘用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上岗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由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市煤炭工业局颁发上岗证书。
(四)取得上岗证书的驻矿安监员,由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有关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由市煤炭局统一制作),每次签订合同期为2年。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监督管理:
(一)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每年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1次培训。
(二)驻矿安监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驻矿安监员原则上每半年轮岗交流一次,且2年内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煤矿任驻矿安监员。驻矿安监员轮岗调整结束及时到市煤炭工业局备案。
(三)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每年对驻矿安监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
1、能否严格执行《晋城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出色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能否发现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3、是否有漏岗现象,所驻煤矿是否发生事故。
(四)缺额的驻矿安监员,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时严格按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足额派齐,不得空岗漏矿。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深入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每月入井天数不少于18天,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停产放假等特殊原因除外),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向县(市、区)煤炭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汇报,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三)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四)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五)监督煤矿企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六)监督煤矿搞好“一通三防”和水患、顶板、机电、提升、运输及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预防等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督促煤矿制定落实防治瓦斯的具体措施,搞好瓦斯治理工作;监督各种安全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和仪器仪表完好运行。
(七)监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新工人岗前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
(八)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出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及时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监督煤矿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
(十)监督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班前会和调度会。
(十一)必须按规定深入到煤矿井下对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越层越界生产和出现“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应当立即汇报。
(十二)监督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监督工程质量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驻矿安监员解聘:
(一)对煤矿有重大违法生产行为或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制止、不处理、不上报的,一经发现,予以解聘。
(二)在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中,3个月内发现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两次存在同一隐患的,对驻矿安监员作出警告、罚款处理,超过3次的,予以解聘。
(三)因身体状况、违法违纪、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
(四)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县(市、区)煤矿驻矿安监员实行统一调换、轮岗,不服从调配的予以解聘。
(五)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驻矿安监员予以开除,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工资福利待遇:
(一)驻矿安监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和市直有关单位同等人员标准执行。
(二)驻矿安监员聘用后,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市煤炭工业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负责支付。
(三)驻矿安监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从原市、县两级统筹的煤矿安全费、风险抵押金和矿管、企管费中列支。
第十条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驻矿安监员安全监督指令。
第十一条 驻矿安监员严禁出现空岗、漏岗现象。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派驻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每月召开一次驻矿安监员例会,总结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驻矿安监员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晋城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5〕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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