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7〕2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发〔2007〕12号)和夏振贵市长在全市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我市开展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
目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3.18”城区苗匠煤矿特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在全市煤矿开展专项整治,通过这一段时间专项整治,虽然我市证照不全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煤矿生产秩序得到了较大好转,但深层次矛盾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其它高危行业和领域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企业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对职工安全教育不重视,安全意识淡薄,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能力相对滞后;“三违”现象还没有控制,安全隐患较多,特别是煤矿“三超”现象依然存在,“以掘代采”屡禁不止,劳动用工混乱,煤矿“以包代管”现象普遍等等。
面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对城区“3.18”事故进行深刻反思,汲取临汾蒲县蒲邓煤矿“5.5”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平稳发展。
二、全面排查,落实责任
(一)专项行动对象和范围。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铸造、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二)职责分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由煤炭部门牵头负责,煤监、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部门配合,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及冶金、机械、铸造等相关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配合;打击私采滥挖专项行动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由经委牵头,供电部门配合;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由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水运隐患排查治理由交通海事部门牵头负责;农机隐患排查治理由农机部门牵头负责;水利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由消防部门牵头负责。
三、严格程序,分步实施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20日--5月31日):根据夏市长5月19日在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作出的重要部署,以及本通知精神,市直有关牵头部门要抓紧制订所负责的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于5月25日前下发,并报市安委办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于5月底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1日--6月30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汲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煤矿企业要结合专项整治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拉网式自查。非煤企业要在全面排查隐患的基础上,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进行逐项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要制订完善本企业应急预案。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县、乡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政府验收、检查阶段(7月1日--7月25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成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煤矿企业验收组和非煤企业检查组,分别对本区域内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逐矿验收,对非煤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并将验收、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抽查督查阶段(7月26日--8月10日):市政府将组织安监、煤炭、煤监、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对县(市、区)政府验收合格的煤矿进行不低于50%的抽查;组织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它相关主管和行业部门,对非煤企业进行不低于20%的抽查,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非煤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此次专项行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政府将进行不定期督查,并从8月11日至9月20日开展重点督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从细从严整治,以扎实的工作迎接国务院和省政府督查。同时,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第四阶段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业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各企业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要与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专项整治和纪律作风整顿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各级各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发动,群防群治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第六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