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07〕4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期推进,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6〕69号)的文件精神,按照今年4月27日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会的紧急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感
种子是农业生产之本,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首选技术和物质支撑。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颁布实施,种子产业有了一个快速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长期以来“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和国有公司主渠道供种的局面已被打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多元化种子企业已成为市场主体,种子生产和管理已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为此,国办发〔2006〕40号和晋政办发〔2006〕69号文件就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增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办和省政办的文件要求上来,把按期完成种子体制改革任务作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狠抓作风建设的具体体现,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确保2007年6月30日前圆满完成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明确目标,全面实现种子体制政企分开的新格局
1、政企分开是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按照省政办发〔2006〕69文件要求 :“各市、县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剥离彻底分开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种子法》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确保2007年6月底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各县(市、区)要在2007年6月底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这是硬任务,必须按时完成。
2、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要实行整体转化。根据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目前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现有6家,除高平市种子公司为企业性质外,其余5家属事业单位性质,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
3、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一是对于在编、在岗的种子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择优录取充实到种子管理站;二是择优录取充实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局下属的其他部门;三是参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提前退养,办理内退手续;四是对于无编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4、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企业性质的,实行政企脱钩,改制重组。根据省政办发〔2006〕69号文件规定:“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企业性质的,要按照省政府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政企脱钩的标准:一是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二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脱钩的企业中入股、参股;三是国有种子企业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改制重组。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企业与国内外大中型种子企业、科研院校联合,增强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重点扶持科研育种和加工、包装、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把握重点,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依据省政办发〔2006〕69号文件关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工作。由于合并、撤销等各种原因造成种子管理机构单位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必须在2006年12月底前恢复和完善”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种子管理站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工作。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必须配备5名以上专职种子市场监管人员,3名以上持证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2名以上新品种区试专业技术人员。市级种子管理站要恢复到23名以上的种子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2、强化种子管理职能。依照《种子法》和《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培训农作物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种子管理站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种子质量的监管。
3、加强种子管理保障措施。根据省政办发 〔2006〕69号文件规定:“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将公益性、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划归种子管理站,积极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开展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监管、新品种试验、审定和种子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公益性、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划归各级种子管理站。加强种子管理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开展市场和质量监管、品种试验等方面的工作,要完善种子管理手段,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检测设备、执法车辆等,为种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四、扎实工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按期完成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国办和省政办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标本兼治”的方针和“分级管理、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扎扎实实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按期完成。
1、加强领导,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为切实加强对种子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市里已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并对各部门工作作了分工。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国有资产管理、编委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当地种子体制改革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适应改革要求的实施方案,以确保高质量地按期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2、建立改革进度逐周上报制度。为了全面加快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从五月份开始,建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逐周上报制度。各县(市、区)农业局要在每周五,将该辖区内政企脱钩和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组报告,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组责成市农业局以专报形式对各级工作情况上报,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做法。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市里将派出工作督导组进行督查督办。
3、严格奖惩制度。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到时仍未分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不得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的原生产、经营许可证自动作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改委、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要顾全农业发展大局,哪个县(市、区)拖了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后腿,市政府将向全市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做好改革的衔接工作。在种子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把稳定放在首位。一方面,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政企脱钩的善后工作,出现上访,要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妥善安排好种子生产和处理好种子库存,这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也影响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尤其是小麦良种补贴供种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农业部门要及早协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小麦良种的生产和供应,绝不能因为改革影响到良种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用种安全。在小麦良种补贴供种企业招标时,对没有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的种子企业要一票否决。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