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4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晋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晋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7年是“蓝天碧水工程”全面启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和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晋中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5月至12月,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有关要求,紧密围绕我市“蓝天碧水工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全力完成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根据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十一五环保规划和蓝天碧水工程年度指标任务,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深入开展以下六方面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整治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技术规范》,于6月1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科学划分。各县(区、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规划,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组织编制,7月30日前完成。
根据规划,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和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确保饮用水安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外围及周边地区向饮用水水源保护水体排放超标超量废水、废渣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实施限期治理和清洁生产改造,实现全面达标。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同时,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
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的“土政策”。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依法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停业关闭。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2007年必须完成立项并开工建设,2008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污染行业整治
各县(区市)政府要依据省人民政府第189号令和“蓝天碧水工程”减排指标要求,对本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设施、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实施末位淘汰。由县级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并组织集中行动,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施,恢复地貌。5月底前关停一批,6月底前全面完成。对出现死灰复燃的,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强化限期治理制度,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限期达标、逾期关停”的要求,重点加大对焦化、电力、冶金、铸造、建材、电石、玻璃器皿、涉铅、造纸等重点行业的治理力度。对省、市、县(区、市)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在违法生产,超标排污的企业,市、县政府依法下达停产治理的决定,各县政府组织实施,10月底前实现全面达标。在关停期间,企业完成治理任务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超标排污但未下达过限期治理的企业,由市、县(区、市)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10月底前实现全面达标。
对逾期未完成省下达焦化、电力行业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市政府下达警示通知,限期在7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
末位淘汰、限期治理、停产治理企业作为各县(区、市)实施挂牌督办的重点,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依法对企业实行“五停”措施。并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开展大运高速公路、汾河海河沿岸两侧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构建“绿色环保走廊”。
各县(区、市)政府要结合省蓝天碧水领导组办公室印发的《大运高速、汾河干流沿线建设绿色环保走廊专项行动方案》(晋蓝碧办发[2007]10号)要求,制定本辖区高速公路及主要河流沿线建设绿色环保走廊实施方案。
建立大运高速公路沿线污染源管理档案,开展大运高速公路“清洁通道建设”。认真排查大运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新建电力、冶金、焦化、化工、建材等重污染项目。彻底清除大运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污染企业和500米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彻底清理搬迁大运高速公路两侧堆煤场,查处影响大运高速景观的生态破坏行为。沿线服务区及收费站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锅炉、茶炉、炉灶排污达到蓝天碧水工程有关规定要求。大运高速公路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带,建设清洁优美的绿色环保走廊。
认真落实《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汾河干流沿线、海河流域污染源管理档案,开展影响汾河、海河水体环境功能的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和整治。检查影响和破坏汾河生态环境及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整治汾河、海河2公里内排污企业,规范企业排污口,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水质环境安全。
(五)开展违法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在本辖区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建设项目实施分级分类处置。
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在建项目限期补办环评等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已建成投产项目限期补办环评等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彻底予以取缔。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已投产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生产,并处以罚款。要按照环评要求完善环保设施,限期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对逾期不补办环评手续和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一律实施“五停”措施,并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区、市)要依据“蓝天碧水工程”分年度指标要求和市政府《通告》精神,继续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要积极开展燃煤污染源的整治,改变燃料结构,推进使用气、电、油、型煤等清洁燃料。要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和液化气等方式提高气化率,推进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各县(市)在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之前,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市)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和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人名单于2007年5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下旬-10月)
各县(区、市)政府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打击企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阶段整治进展情况分别于7月5日、8月5日、9月5日、9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12月)
10月30日前,各县(区、市)要依据《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验收评分细则》进行自查,并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上报《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11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根据《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规定,对各县(区、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将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由杨随亭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杨允强、市环保局局长郑琪文担任,成员由市经委主任陈定堂、市发改委副主任郭学曾、市监委副主任李增才、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庆芳、市司法局副局长田应雨、市安监局副局长罗士琦、市环保局副局长郝新中、市公安局副局长齐良泉、市建设局副局长赵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耀东、晋中银监分局副局长李存兰、市供电局副局长常效军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领导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严格按照《晋中市环保专项行动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晋中市环保专项行动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晋中市环保专项行动违法案件移送程序》、《晋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验收评分细则》、《晋中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晋中市环保专项行动信息调度制度》执行。
发改部门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县(区、市)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关停、实施淘汰决定。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违反环保法规行政处分办法》和《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政府对违法的污染企业进行取缔关闭,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了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筹建工作,管网配套建设,并保证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结合我市“五•五”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环保法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银监部门负责对各违法排污企业商业行为贷款的监督处理。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各县(区、市)政府是环保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狠抓工作落实。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主要措施
一是要加大督查,实施区域限批。各级政府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敢于碰硬,特别是要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整治重点。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于6月、8月、9月、10月份别组织对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对督查发现各县(区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六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以及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突出的,实行区域限批。同时,土地供应、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要明确采取限制措施。
二是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按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企业及设施名单的通知》、《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企业下达停产治理的决定》、《晋中市人民政府对未完成焦化、电力限期治理任务企业的警示通知》要求。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区市)要确定一批违法企业,组织集中整治,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单位、督办程序、奖惩措施,同时要向社会公布,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三是凡是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要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违反环保法规行政处分办法》和《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实施办法》,晋中市委、市政府《晋中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追究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是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方案,并将宣传的成效纳入专项行动的考核范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向社会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称、位置、违法事实以及法人代表等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县(区、市)要在9月5日前将查处的有关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五是加强信息调度工。各县(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求每月编发两期工作简报,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和政府主要领导,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按阶段对各市信息调度工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