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07]2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决定》(晋政发[2006]40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晋中气象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建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公共气象服务系统、气象信息与技术保障系统、科技创新和教育培训系统,使晋中气象事业的整体实力达到全国地市级气象部门的中上等水平,气象事业现代化水平接近全国地市级先进水平;到2020年,建成结构完善、功能先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
二、加强公共气象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要加快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天基、空基、地基多种遥感遥测手段相结合的综合观测,整合观测资源,科学合理布设中小尺度加密自动气象站、特种气象观测站等组成的综合大气探测系统。重点建设3个国家气象观测一级站、8个国家气象观测二级站、64个区域气象观测站,不断完善观测项目,优化站网布局。要加强我市大气成分观测站、生态系统监测站、土壤湿度观测系统站、干旱监测基本站、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地闪探测站等监测网络系统建设,并将其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规划,做到统一布局、共同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协同行动,积极配合。
(三)要以提高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不断完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努力提高气象预报预测水平。要加强精细化预报预测体系建设,重点强化短时临近天气预报业务系统建设,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力度,为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气候预测能力提供科技保障。
(四)根据我市地形复杂,局部性、突发性气象灾害频繁发生的特点,各级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认真研究制定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服务系统和机制,强化气象灾害预报功能,及时、准确、快速预报突发灾害性天气。要切实加强气象灾害调查和影响评估能力建设,增强对农林业病虫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警和应急保障能力。
(五)要把公共气象服务系统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加快建设以城市气象服务为重点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构建专业气象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农业、城市、水文、交通等专业气象服务工作。通过改善手段、拓宽领域、增加产品、提高质量、扩大覆盖面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气象服务信息的迫切需求。要积极拓展气象信息发布渠道,引导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信息的播发工作,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信息,切实扩大气象信息的公众覆盖面,加快建立畅通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着力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
(六)推进气象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围绕综合气象观测、气象预报预测和公共气象服务需求,推进气象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充分发挥气象信息网络资源优势,实现观测数据共享。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观测数据共享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信息平台,积极提供和共享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方面的数据信息。
三、发挥气象综合保障作用
(七)我市属农业大市,农业生产与天气气候条件密切相关,因此,要依靠科学,加强天气、气候、气候变化以及突发气象灾害对我市农业生产、粮食安全的影响研究及应对工作。要充分利用有利的气候条件,指导农业生产,科学调整种植结构,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服务,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加快建设我市农业气象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调整优化农业气象观测站网布局和监测项目。要加强气象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与开发工作,重点发展卫星遥感资料在农业产量、作物生长、土壤墒情、作物灌溉量、林牧业以及干旱影响等农业与生态气象中的应用技术开发。要围绕全市农业整体规划布局,为发展我市优势农产品提供特色农业气象服务。要建立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和粮食产量预报业务,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报,切实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重大损失。要加快农业气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农村气象预报警报网,大力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气象保障。
(八)加强能源基地、高载能工业区、城市集中区域、沙尘暴多发区域大气成分气象监测台站建设,不断提高气象为我市实施蓝天碧水工程、造林绿化工程,改变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空气和水资源污染严重局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气象服务工作。
(九)要加快公路、铁路等专业气象监测网和灾害预警系统建设,为运输、旅行等安全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与实时服务。建立旅游景点气象监测网和气象信息服务系统,提升旅游景点宣传的科技含量,深化旅游线路和景点气象环境预报服务。开展文物保护气候条件、雷击风险评估与对策研究,为有效保护文化遗产提供气象保障。
(十)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密气象观测站点,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城市气象灾害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建立以气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同的预警、防御、协调的有效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天气、气候对疾病发生规律、病理影响机理的综合研究,建立气象环境变化对疾病发生发展影响的服务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十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加强雷电防护的有关管理,并会同城建、安监、消防、发改等部门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项目立项等相关环节中,以确保防雷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开展雷电预警预报服务,建立雷电灾害分析调查、技术鉴定、风险评估及雷电防护工程等业务服务体系;要加强雷电监测、预警预报、防护技术的科学研究。
四、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十二)要切实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建设以新一代多普勒雷达为依托的火箭、高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完善市、县(区、市)作业点三级人工影响天气现代化指挥作业系统,重点支持人工增雨固定作业点的基础设施、通信、防雷安全等的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各县(区、市)要逐步配备流动指挥车、流动小天气雷达、闪电定位仪、多普勒雷达等效终端等系统和设施,逐年更新作业高炮和火箭,建立稳定可靠的增雨、防雹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全年不间断作业。积极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建立应对抗旱蓄水、森林火灾、空气污染等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健全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十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把气候影响评价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纳入区域经济开发、城市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等规划。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或对城市气候资源造成破坏而导致局部地区气象环境恶化,确保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切实加大对气象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四)各县(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并进一步细化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要切实加大气象执法力度,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发布等活动,严格禁止非法从事气象探测活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气象执法机构,加强气象执法监督。要会同建设等部门,扎实做好气象行政审批工作,实现部门管理向社会管理的转变。
(十五)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统筹编制和实施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与布局规划,推进气象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气象信息的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总体效益。要进一步改进行业管理,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将各部门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的总体布局,由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督指导。
(十六)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深化气象科技体制改革,构建气象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增强气象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气象科技创新步伐。各县(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科技工作的领导,支持气象部门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气象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管理,普及气象文化;要将气象科技研发纳入同级科技计划,在实施科技计划中重视气象领域的科学研究,给予气象科研稳定的投入和支持;要加强气象科研机构基础设施、气象开放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科技设施建设;要加强气象及相关领域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十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气象事业发展。坚持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增强气象能力建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主要为地方服务的气象项目,各级财政要执行省政府<决定>从经费上给予解决。要关心和支持气象部门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将地方性津贴、补贴等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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