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内新改建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内新改建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内新改建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8)59号
1998年5月29日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确保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在市区内新改建住宅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市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审批问题

1.凡在1998年5月1日以后需新征地建设住宅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再审批,通过购买商品房和申请购买安居住宅解决。

2.凡在1998年5月1日以前已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并经规划、土地和房改部门履行有关审查手续的住宅建设,为避免因停建造成经济损失。允许按程序继续建成,但办理房改手续时要按国家房改政策执行。

3.凡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拆迁危旧住房新建或改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①先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详细审查其建设地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和要求,若可以建设住宅楼,规划部门可出具补步选址意见书,并提出控制性的规划要求。

②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向市房改办提出建房申请,由市房改办,根据国家房改方案,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建房单位的有关条件进行审查,若符合条件,即出具建房审查意见书。

③建房单位凭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建房审查意见书编制建设住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按规定予以审批立项,建设单位按程序进行建设。建成后,房改和房产部门按上述有关手续办理房产手续。

二、关于已建成但因审批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房产手续的住宅追补投资计划问题

1.由市规划部门审查,凡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补办手续并限期拆除。

2.不影响城市规划,各建房单位要在1998年10月1日前到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主动申报,补交各种税费和接受处罚后,给予补办相应手续,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手续到市计委申报追补投资计划。具体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