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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直机关干部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直机关干部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直机关干部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的若干规定(试行)



晋市发(1992)21号
1992年5月27日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鼓励市直机关干部向经济一线转移,积极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资源优势,集中全力把我市经济建设搞上去,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凡市直机关干部都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向选择”离开原单位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

同时,允许机关干部辞职或停薪留职自谋职业。

2、通过“双向选择”,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的干部,必须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合同,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的时间至少为二年,长者不限。期满后,根据实体单位需要和本人意愿,经组织批准,也可以调入实体单位工作。

4、凡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的干部,原政治待遇不变,原所在单位的编制、住房、户口等一律保留;工龄连续计算,不影响晋级、评定职称等。

5、凡承包经济实体的干部,前二年可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和承包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第三年开始只享受承包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承包期满,如本人愿意继续承包,需与有关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均与原单位脱钩;不愿继续承包者,经审计考核后,可回原单位恢复原有待遇。

6、凡帮办经济实体的干部,前二年可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和帮办单位的奖金、福利待遇。二年后,愿继续帮办者,须续订合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均与原单位脱钩;不愿续帮办者,可回原单位恢复原有待遇。

7、凡创办经济实体的干部,前二年可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和创办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第三年开始只享受创办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合同期满,愿继续留在创办单位者,须续订合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均与原单位脱胎换骨钩;不愿留在创办单位的,经审计考核后,可回原单位恢复原有待遇。

8、对创办经济实体的干部,计委、工商、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在政策范围允许的情况下,要给予优惠和支持。

9、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的干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纪守法,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任务。

10、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的干部,根据他们任务完成的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合同实行奖惩兑现。对有突出贡献的,市委、市政府在使用上要给予重用,在经济上给予重奖。

11、机关干部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的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愿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的干部,可通过建立“人才市场”,根据用户所需人才类型和报名者的专业特长及申请意向,牵线搭桥,达到“双向选择”的目的。

12、机关干部到经济实体以后,以所到单位管理为主,原单位协助管理。每年年终和合同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全面考察鉴定,并将考察鉴定结果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依据。

13、凡承包、帮办、创办经济实体的干部,所在实体单位的工作年限,均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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