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2)39号
1992年5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晋城市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晋城市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贯彻晋市政发(1990)23号《晋城市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基金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责:
1、组织机构的设置:市、县(区)市场物价管理领导组(价格改革领导组)均下设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财委(办),由各级财委(办)、财政、税务、物价和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
2、各级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在市场物价管理领导组领导下办理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对申请使用价格调控基金的项目进行审核。
(2)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价格调控基金的缴纳、使用情况和对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3)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各地方、各部门在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使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4)协调解决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价格调控基金的管理
1、价格调控基金的使用。先由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再报同级市场物价管理领导组批准后方可拨款使用。
2、建立价格调控基金报告制度。有关单位每季向同级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报告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入库和使用情况,各县(区)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按季向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报告征集、入库、划解和使用情况。
3、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可视工作进度,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成绩显著的适当给予奖励。
4、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征收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开支费用及评比奖励金,可按价格调控基金征收总额的3%,由市(县)税务机关提取手续费,各级财政部门按征收进度及时拨付。各级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征收的价格调控基金中,按不超过7‰的比例核拨。
本实施意见由市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