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国营企业清物资、清资金、清帐务工作的安排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国营企业清物资、清资金、清帐务工作的安排意见
晋市政办(1992)25号
1992年3月29日
各县(区)清查处理国营企业潜亏遗留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委、办、局(公司):
根据省清查处理国营企业潜亏遗留问题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地方预算内国营工商企业清物资、清资金、清帐务(以下简称“三清”)工作的安排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国营企业“三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迅速组织力量,认真贯彻实施。
一、“三清”工作的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市“三清”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清查处理国营企业潜亏遗留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一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市直企业主管局也应成立领导组,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的“三清”工作组,由厂领导、财务人员、工人组成。各县(区)、市直企业主管局在4月10日前将机构组建情况报市“三清”办公室。
二、“三清”工作的范围、内容:
1、这次“三清”工作清查的范围是市、县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粮食、物资、工业供销、城市公用、文教卫生等企业。
2、清查的内容主要是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国营企业的物资、资金及其帐务进行全面的清查。
清物资:清查企业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的材料,外购半成品、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在途、外借、外存库存商品、产品、物资等。
清资金:清查企业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和企业内、外部各种往来款项等。
清帐务:清查企业的各项预提、待摊费用、成本差异和各种挂帐等。
三、“三清”工作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三清”工作以企业自查为主,并组织必要的检查和抽查。企业的“三清”工作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三清”办公室负责按政策指导、检查、督促清理工作。
整个清理工作由1992年4月起到年底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试点企业,市直确定伯方煤矿、第一化肥厂,市物资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市纺织厂、市建材供销站、端氏缫丝厂、市交电批发公司、市糖酒批发公司、郊区农机公司等9个企业为试点单位。各县(区)也应确定2-3个企业做为试点。试点企业分三个阶段进行清查。
第一阶段为宣传准备阶段(1992年4月),要广泛宣传“三清”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高各有关方面、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对“三清”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和自觉性。
第二阶段为清查阶段(1992年5月初到7月底)试点企业要组织人员,按“三清”的内容、方法,对1991年底的库存物资和有关帐目进行自查,做到帐清、物清,不留死角,对查出的潜亏、遗留问题要逐笔登记,分类造册,弄清原因,如实填报。8月上旬,试点企业主管局要对试点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三清”办。
第三阶段为认定验收和建章建制阶段(1992年8月初到9月底)。首先由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认真验收,其次,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复验;之后,由“三清”办或“三清”办委托的部门对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定和鉴定。在此基础上,各企业根据自己的消化能力,订出计划分期消化(一般为2-4年),并补充签订承包合同,把消化遗留问题作为承包合同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同时,要认真总结形成潜亏、资金沉淀的教训,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今后不得再发生新的挂帐损失。
第二批,在全市国营企业普遍开展“三清”工作。从1992年6月起到12月底结束。按试点企业的安排,6月份进行第一阶段工作,7月至11月底进行第二阶段工作,12月份进行第三阶段工作。
专项清查:根据省“三清”办3月20日电话会议精神,对库存产成品进行专项清查,不论是否是试点企业,从4月份开始至6月底都要进行彻底的清仓查库,摸清库存产成品,市级企业由主管局汇总,县级企业由县“三清”办汇总,7月5日前报市“三清”办。
为保证清查工作的质量,市“三清”办要对各县(区)、市直主管部门及重点企业的清查工作进行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县(区)、市直主管部门也要对本县(区)、本部门的清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面不得低于40%,凡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重新清查。
四、“三清”查出问题的报请和有关帐务处理。
对企业清查出的潜亏和财务遗留问题,经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同级“三清”办公室认定批准,按以下办法进行帐务处理:
1、属于未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应摊未摊,没有资金来源的亏损挂帐及呆帐、死帐等损失,由企业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后,暂列“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核定批准后,根据损失金额大小分年度由企业自行消化处理。
2、属于库存积压材料、物资、商品需要削价处理和库存产品成本高于售价,销售后预计发生的亏损,企业要另行门别类造册登记,并要查清形成倒挂的原因,是采购进货问题,还是市场发生变化问题,分清责任后,随销售随处理。为鼓励企业积极处理积压物资、商品,扩大产品销售,盘活资金,对已销售而需以后年度消化的亏损,可在正常勇亏项目下暂增列“处理1991年底前积压物资(产品)削价损失”。国营商业等流通企业按国家统一部署和分配指标处理削价商品的损失,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3、各县(区)“三清”办审批所属企业流动资金损失的帐务处理文件要报市“三清”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五、做好“三清”工作的几点要求:
1、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对“三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三清”工作,是解决目前部分企业存在的管理混乱、家底不清、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的有效办法,是搞好企业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在企业干部职工中广泛宣传这次“三清”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时性,提高对“三清”工作的认识。
2、建立清查工作责任制,严防“三清”走过场:
各企业都要由一名厂长(经理)亲自负责清查工作,总会计师直接抓,制定责任制考核,清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和厂长要写出清查报告。各级“三清”办公室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清查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严格审查,严防清查工作走过场,对有问题隐瞒不报,避重就轻或人为加大数额的企业和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三清”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表扬鼓励,对不负责任,走了过场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政纪处分。
3、密切配合,做好“三清”工作:
各级财政、经委、财委、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物资、工商银行等综合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按市“三清”办的安排部署,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三清”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出问题及时解答,努力做好“三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