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涉外管理的若干规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涉外管理的若干规定
晋市政发(1990)70号
1990年10月25日
为适应我市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涉外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外事办是市政府负责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市执行外事政策和处理重要涉外事务的归口部门。其基本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外办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全市的外事工作和各种涉外活动。
第二条:凡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各厂矿企事业单位邀请国外及港澳地区人员来华,均需先将申请报告送市外事办初审,由市外办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对外邀请函电要由我省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发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外邀请函电。
第三条:来我市的国宾、党宾、重要外宾统一由市外办负责组织接待。观光旅游的外国客人由市旅游局及其所属单位接待。外国客商、专家由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外办及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接待。
第四条:承担外事接待工作的单位,应在外国人到达前制定了接待计划,接待计划的内容包括外宾姓名、国籍、职业、人数,来访目的及接待方针,日程安排等。有洽谈任务的还要拟好洽谈方案,接待计划要报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审批,经批准的接待计划一般不得变更。
第五条:需要安排市级领导会见外宾,接待单位应先提出申请报市外办,由市外办请示市外事领导组决定。
第六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报市外办备案。
第七条:外国记者来访必须按规定的渠道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外国记者的现场采访、书面或电话采访,也不得陪同外国记者参观。
第八条:宴请外宾或向外宾赠送礼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接待陪同人员要与外宾相应,不要过多。对普通外宾一般不赠送礼品,特殊情况需要赠送纪念性礼品,要报市办批准;外宾给单位赠送的专业用品,按系统经主管部门或外事办批准,可由受礼单位留用,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一般小礼品,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个人。
第九条:凡驻我市的中央、省营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活动的计划、简报均应抄送市外办,以便掌握外宾在晋城的活动情况。
第十条:外国人在我市住宿,必须到指定的涉外宾馆。涉外宾馆接到市外办的外宾住宿通知单后,应优先安排。非涉外宾馆、旅店或招待所不得接待外国人。
第十一条:外国人在涉外宾馆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居留证件,并按规定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十二条:商业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对外国人的各种物价及服务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部门和旅游部门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对外国人一律收取外汇券人民币,不准直接用外币交易,不准向外国人兑换外币名外汇券人民币。严禁哄抬物价和变相勒索外国人的财物。
第十三条: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无涉外经营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出租给外国人。
第十四条:外国人乘火车需购买卧铺票者,须持有市外办的介绍信,火车站应优先售给。
第十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派人出国进行友好访问、技术考察、学术交流、业务洽谈等活动,在接到邀请书或有关部门通知后,要写出局面报告,一式三份报市外办,由市外办按规定逐级审报,负责办理政审和领取护照手续。
第十六条:本市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等,均由市公安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常住我市各单位的外国技术专家、外籍教师等人员,主要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市外办在生活、旅游等方面给予协助。上述人员在我市居住工作期间的情况,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外办通报。
第十八条:我市对外开放参观点的开辟建设,外事接待等工作,统一由市外办协调管理。
第十九条:所有涉外人员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秘密,未曾公开的政情国情,重要的经济数字,先进的科研成果,传统或独特的生产工艺等,均不得向外国人泄露。未经特殊许可,军事禁区和非开放单位不得接待外国人。
第二十条: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遇有疑难问题和突发情况,要及时向市外办报告。
本规定从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