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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及周边主要工业污染企业实施改造搬迁关停的决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及周边主要工业污染企业实施改造搬迁关停的决定

晋市政发〔2007〕1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及周边主要工业污染企业实施改造搬迁关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山西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晋城,争创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及周边13家严重影响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工业污染企业实施改造、搬迁、关停。这次改造、搬迁、关停工作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为指导,本着服从环境治理、兼顾企业实际,采取一厂一策、积极稳妥推进原则,加快市区及周边污染工业企业改造、搬迁、关停工作顺利进行,为创建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一、实施改造、搬迁、关停企业名单

  1、山西晋城抗磨材料厂、晋城市丰泰电石厂、晋城市辰通电石厂、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厂、古书院煤矿中煤回收厂等5家企业已在2006年10月前实施整体关停。

  2、山西天泽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气化厂在2007年底市区煤层气形成供气能力后,实施先关停、后搬迁(如市区煤层气工程延期,则关停时间顺延)。

  3、晋城市水泥厂2007年6月底停产,实施企业改制,改制工作完成后,所上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另选厂址可按搬迁企业有关政策对待。

  4、晋城市振兴水泥有限公司2007年3月底实施整体关闭。

  5、晋城市长征水泥厂、晋城市天友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3月底关闭立窑生产线。

  6、晋城市春光热电有限公司2007年6月底关停发电机组,供暖期实施集中供热。

  7、晋城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供暖期实施集中供热,以热定电;非供暖期视市区空气质量情况实施限产或停产。

  8、山西金驹集团公司煤矸石发电厂2008年12月底关闭现有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汽轮机机组发电。

  二、对实施改造、搬迁、关停企业的补偿原则和办法

  1、补偿的原则和范围

  ①对关停、搬迁企业因关停、搬迁造成的资产损失部分给予补偿。
  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企业无项目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环保不达标或超能力超标排放的违法生产企业不予补偿。
  ③关停、搬迁企业将原有政府划拨土地改为商业开发或住宅用地的不予补偿。
  ④关停、搬迁企业属于违法用地的,由政府无偿收回,不予补偿;经批准用于商业开发的,应当按市场价缴土地出让金;用于住宅建设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公开拍卖,所得资金用于企业资产损失补偿。
  ⑤搬迁企业如实行土地置换,由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置换手续,等量置换。超出面积部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

  2、具体操作办法

  ①市经委负责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存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企业项目政府审批文件、证照是否齐全,并监督企业按时限要求完成搬迁工作。
  ②市财政局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配合负责对属于补偿范围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政府、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③市环保局负责审查企业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④对已实施关停的企业,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审查,并现场确认拆除一切生产设施后,按照确定的标准数额给予补偿。
  ⑤对实施搬迁改造企业按照补偿标准实行分步补偿办法。即:企业实施搬迁开始,给予补偿资金的70%,搬迁工作结束后,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偿剩余的30%。

  三、实施改造、搬迁、关停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责任

  实施改造、搬迁、关停工作由市经委和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具体落实,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责。对整厂关闭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环保部门收回其排污许可证;电力部门停止生产供电;供水部门停止生产供水。对不能如期完成改造、搬迁、关停任务的企业负责人,不能按要求执行吊销证照、停电、停水的部门有关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区及周边主要工业污染企业实施改造、搬迁、关停工作领导组

  组 长:郭长青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樊 烨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忠   市经委主任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张玉宏   城区政府区长
      崔守安   泽州县政府县长

  成员由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局、晋城电力公司、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水利局等单位领导组成。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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