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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2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7〕4号《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做好辖区内清理非法储(售)煤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整顿范围和标准、整顿工作进度及工作措施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行。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重点产煤县(市、区)要由县(市、区)政府领导任组长,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布署,精心组织,使此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为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组及办公室,全面负责此项专项整治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郭长青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樊烨、市经委主任张建忠任副组长,煤炭、工商、监察、环保、国土、公安、煤运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各部门参与,通力配合,联合执法,做好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是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市政府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组要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参与、保护或为非法储售煤场经营提供便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和办法,把集中清理取缔行为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要建章立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制度,保证工作经费,坚持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坚决制止非法违法储(售)煤场在集中治理整顿后再次出现反弹。

  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掌握本地清理整治工作进度,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组办公室。传真:0356―202415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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