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收购管理严禁抬价抢购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收购管理严禁抬价抢购的通知
晋市政发(1989)23号
1989年4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整顿蚕茧收购秩序,防止抬价抢购现象再次发生,保证我市对省承包的丝绸产品出口创汇任务的圆满完成。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蚕茧实行统一收购和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收购承包责任制。对市委、市政府晋市发(1989)5号文件确定的今年全市蚕茧收购450万斤计划(其中:阳城290.4万斤,沁水120.24万斤,陵川20.5万斤,郊区16.36万斤,高平2.5万斤。春秋茧原则上按6:4比例分),按照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由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委托市丝绸进出口公司)承包,市政府要为各县(区)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县(区)要保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完成任务。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分季组织兑现。
二、认真搞好专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市茧丝收购和出口业务由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县公司专营,蚕茧收购由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市营和乡(镇)办(村办)缫丝厂,乡(镇)办茧站等在内均不得插手收购和经营,违者按扰乱市场秩序从严查处。
三、正确执行价格政策。蚕茧收购价格属国家管理,必须坚决维护其严肃性。市物价局、市丝绸进出口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地把我市蚕茧统一收购价格下达各地认真执行,做到收购价格市内各地一致,前后一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准突破。否则,谁抬价谁承担差额部分的经济责任。
蚕茧收购单位要教育职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交售,不准压级压价,刁难和克扣群众。同时,必须保证奖售、予付定金等各项政策兑现,维护蚕农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市场管理,维护蚕茧收购秩序。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结合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发生的抬价抢购蚕茧的经验教训,分析今年弄茧收购面临的形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外扰和内乱。工商、丝绸、物价、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对本市或外地来我市抬价抢购,倒买倒卖蚕茧者,一律由有关部门全部没收货物和货款,并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为倒贩蚕茧提供茧源、交通工具等方便条件者,以扰乱市场秩序论处,由工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下罚款。对不服管理,围攻、谩骂、欧打管理人员者,并由政法部门依法片处。
五、建立蚕茧收购协调领导组。在蚕茧收购期间,市政府将组织几个组,分赴重点产区,检查指导并协调处理收烘工作中的紧急问题,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组织力量抓好此项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一定要从治理整顿的高度,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要坚决给予制裁。做到政令统一畅通,使今年的蚕茧收烘工作有一个良好的秩序。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件发至蚕茧重点产区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