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晋市政办〔2007〕1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7〕1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今年召开了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副总理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做了专门部署;今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近两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成立了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使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重点食品安全状况有较大改善,主渠道供应食品的质量基本稳定,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学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基本形成,食品安全状况有了进一步好转。但是,全市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无证无照现象十分普遍,有害物质超标较为严重,制假售假行为在一些地方还很猖獗,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缺乏应有的饮食安全感。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要全面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要加强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作用,理顺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着力构建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抓住重点,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根据食品季节性、区域性消费特点,加大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等四大环节,农村、城乡结合部、社区等三大区域,粮、油、肉、酒、醋、蔬菜、奶制品、豆制品等八大品种的整治力度。要通过查处一批有影响的食品违法案件,加大不法行为曝光力度,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使食品违法者不仅无利可图,还要在经济上付出惨重代价。
(一)加强环节监管,全面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
1、整治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重点抓好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源头治理。深入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快完善以农业标准、检验检测、产品认证、质量安全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加强依法监管工作,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整体推进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农业综合执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重点解决化肥、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合理使用对农产品的污染,加大对种植业、养殖业产品中农药、兽药、渔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治理力度,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推行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干鲜果品生产经营可追溯制度,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主要由农业、水利、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负责)
2、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抓好无证无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的取缔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对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度定期报告以及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猪、牛、羊、鸡等畜禽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私开屠宰场,查处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主要由质监、工商、商务、畜牧等部门负责)
3、整治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及城乡结合部的专项整治。积极推进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和企业自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儿童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努力净化儿童食品消费市场。加强对上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落实上市食品安全市场主办者和销售者责任制。督促引导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完善的现代交易手段和食品安全检测标识制度及公示制度,强化对重点食品定期质量监督抽查,逐步建立场内自检、场外流动快检、执法部门抽检和消费者投诉送检的联动机制。(主要由工商、商务、农业、畜牧、水利、盐务等部门负责)
4、整治食品消费环节,重点抓好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专项整治。加大对餐饮业、食堂卫生许可的审查力度,加强对餐饮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完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检查、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卫生规范,严格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加强对早、夜市食品摊点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
(二)开展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集中开展肉类食品专项整治。要抓住肉类食品消费量大、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点,严厉打击生产加工注水肉、屠宰加工病死牲畜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未经政府批准的私开屠宰场,解决全市牛、羊、鸡等畜禽设置定点屠宰问题;加大对肉及肉制品的检疫及卫生监督力度,特别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城乡贸易市场的整治力度,规范肉类市场秩序,给老百姓创造一个放心安全的肉类食品消费环境。(由商务、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负责)
2、集中开展集体食堂专项整治。当前,学校食堂、工地食堂是极易引发食品中毒事件的关键部位,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集中整治刻不容缓。要以寄宿制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设施、用餐环境、原料购进渠道为重点,全面加强寄宿制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管,遏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今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卫生厅、教育厅对全省学校食堂集中开展综合评价,以提高学校食堂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全省学校食堂安全状况的综合评价,对于评价不达标和卫生不达标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坚决停灶撤点,遏制群体食品中毒事故发生。(由卫生、教育、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
3、集中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在食品安全中处于基础地位,也是问题食品比较集中的地方。必须抓住源头,强化源头治理,坚决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规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的不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由质监部门负责)
4、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是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灾区。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对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经营门店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处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的散装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村小食店、小餐馆及自办宴席的监管,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由工商、商务、农业、质监、卫生、水利、粮食、畜牧、盐务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与责任制
(一)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领导责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长期有计划,年度有安排;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和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综合监督的支持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权威性,进一步充实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和完善运行机制,研究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总体规划,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组织部署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工作评价制度和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督察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综合监督工作的支持力度,将综合监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综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搞好协调和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强化大局意识和效率意识,认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根据各地实际,找准存在问题,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尤其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档。
(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坚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要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诚信、守法生产经营观念,建立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对违法违规企业严厉查处,使其为不良行为付出足够代价,起到“查处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社会效应。
(五)加强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宣传部门要会同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大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新闻、出版、电视、广播、教育等部门要履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曝光。要增强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全社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探索长效机制,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办〔2006〕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乡(镇)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设立协管站,聘任监督员和信息员,达到下沉监管力量,畅通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目的。
(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省政府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收集和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起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三)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食品安全专家组,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在全市范围举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国家八部委《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和《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在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组织的平台上统一发布;要加强和完善晋城食品安全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网站安全、有效、可靠运行。
(五)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产业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以加快食品产业体系建设为核心的产业化推进战略,加大食品工业的投资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食品现代工业化进程,夯实食品安全基础,提高公众饮食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水平。
附件:晋城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晋城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成员单位
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4〕35号)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7〕10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晋城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实行组长领导下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监察有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收集、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预测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形势及风险;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农产品安全标准;负责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等农产品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农业、畜牧业的行业标准,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屠宰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牧产品进行检测;负责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查检测制度,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通报有关数据。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食品无照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体资格的审查;加强对食品商标、广告的管理;监督引导食品流通环节的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制发和年检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行为;负责生猪屠宰监管,推进牛羊及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工作,制订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审查、确定定点屠宰厂(场),指导、监督定点屠宰企业规范生产和生产质量,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取缔私开屠宰场(含牛羊等畜禽),打击私屠乱宰违法行为;建立对酒类流通和生猪屠宰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综合执法队伍。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管理工作;负责渔药、渔饲料和添加剂等渔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检测;负责对养殖、加工、存储、运输、销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和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水产品行业标准,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证初审工作,把好水产品市场准入关;负责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林业局负责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搞好病虫害防治,提高干果经济林产品品质。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粮食局组织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对粮食经营者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及其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盐务管理分局负责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负责盐产品质量管理;负责对盐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打击各种私盐违法活动。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市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清真肉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加强对清真肉食品的屠宰、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对违规生产加工的要吊销许可证,取缔无证生产加工,严把清真肉供应关。建立和完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早、夜市食品摊点的监管工作。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环境监管,规范畜禽场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竣工验收。负责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鉴定和调查处理。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纠风办负责检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行业守法、执法情况;受理控告、检举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行业及其人员违纪行为;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违纪及不正之风案件;治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行业“三乱”行为。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和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建立食品安全通气会制度,确定对食品安全重大新闻的报道口径;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打击和整治的效果,加强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大基础建设投入。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法规规章草案审查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执法检查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的检查力度;着力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指导学校食品采购与卫生防疫工作。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水质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公安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制售伪劣产品、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以及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参与查处食物中毒事故,根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积极协助配合其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妨碍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法律尊严,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食品安全各类专项经费及食品安全的评价性检验检测提供必须的财政支持和保障。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市食品工业协会负责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