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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忻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6号)精神,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建立起“责任明确、经费共担、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
我市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范围是,除忻府区、原平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学校以外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经当地政府批准、受县(市、区)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在免收学生杂费的前提下, 可享受同等公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政策。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同步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学生人数以2005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三、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县城所在地学生,下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纳入经常性、制度性轨道,保证中小学校舍维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省对“两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给予重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按照现行体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根据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挪用公用经费和向学生收费来发放教师津贴。
四、经费分担
(一)免除学杂费经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省定“一费制”收费文件标准执行。免杂费经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补助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07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141元,县镇小学每生每年148元,县镇初中每生每年182元。其资金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部地区)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分担,其中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按照7:2:1分担。
(二)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仍按“两免一补”政策实施。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由县(市、区)财政按照1:9比例分担。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按照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即小学100元/生•年,初中142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照免杂费资金的比例分担。
(四)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4:3:3比例分担。
(五)保障教职工工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政策性津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对地方政府出台的合理的教师应享受的津贴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实施步骤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同时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原通过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要足额拨付到位,并进入省级特设专户管理。切实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面试行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二)2008年,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达到省定基本标准;扩大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覆盖范围,各县(市、区)要加大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力度,
(三)2009年,对我市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自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县(市、区)享受城市“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数,超过省里核定数的,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市人民政府已成立由副市长杨晋生为组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财政部门要搞好资金的筹措、调度和拨付;发改部门要落实好有关计划;教育部门要督促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设部门要落实好优惠政策,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新机制改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二)积极筹资,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坚持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本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应分担的资金。改革所需资金要全部使用新增经费安排,各级政府原来已经安排的资金不能撤出,要继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总体经费稳定增长,确保这项影响深远的保障机制改革落到实处。市政府将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范围进行考核。
(三)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不得挤占、挪用。各县(市、区)要严格特设专户的管理,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要全额通过特设专项资金专户进行核算。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对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除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五)强化监督检查。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市政府“两项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落实和不按规定使用的县(市、区)政府,实行“两项督导评估”“一票否决”制。各县(市、区)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并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各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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