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吸取宁武“1.12” 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关于认真吸取宁武“1.12” 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忻政发[2007]1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7年1月12日下午14时左右,宁武县化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目前,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这起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带来了巨大损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也给正在好转的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再次敲响了警钟,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迅速扭转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被动局面,特对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全市煤矿建设项目专项整顿
宁武“1.12”特大事故的发生,再次对我们基建、改扩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此,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立即开展大清理、大检查、大整顿专项行动。
市煤炭工业局 要加强对基建、改扩建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重点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对未经核准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清理。对未实行项目开工备案,未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基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建设区域生产以及投资企业对建设项目放任不管、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要坚决责令其停工整顿。要进一步规范煤炭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今后,对新建项目的审批实行会审制,要组织煤监、安监 、国土、监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查。
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的“国家监察”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的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及时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落实情况。对未经审批、核准的拟建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对未通过《安全专篇》审查而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和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报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市安监局 要牵头组织城建、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对全市所有基建、改扩建矿井的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施工队无资质以及承担工程与其所持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和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现场由公安部门立即封存火工品,电力部门切断电源,城建、工商部门收缴相关证照,依法实施处罚并将其清理出全市煤矿建设市场。
二、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重点监控
全市所有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名单附后),必须坚决停止生产,抓紧明确整合主体。整合主体一旦确定,其余参与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立即吊销证照,予以关闭,由乡镇人民政府派驻专人实施24小时重点监控。整合工作结束后,经地方政府验收合格,再重新审核发证生产。坚决防止假借技改、整合之名,拖延、逃避关闭。资源整合矿井,一经吊证就属非法矿井,由国土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对监督检查和制止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完成全市煤矿关闭任务
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煤炭、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一查已实施关闭矿井的关闭到位情况,有无未关严关实,死灰复燃,非法采矿行为。二查应关未关矿井是否制定关闭计划,落实停产监控措施。三查乡镇政府是否向纳入关闭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四查市政府下达的35座关井指标的落实情况。在此,市政府明确要求,凡应关未关和关闭不到位的要坚决按照关井的“六条标准”限期彻底关闭,履行验收手续,填写关井报告单,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政府吊证关闭和整合压减矿井领导组办公室。同时,要积极采取“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等整合式关闭的办法,鼓励一些资源条件好、具有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大矿对那些安全状况差、隐患严重的小矿进行兼并重组,以达到压减矿井数量的目的,确保全市矿井关闭任务的顺利完成。对未按时完成关闭任务的县市,一律不批新建项目,不进行提能改造。
四、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今后,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上要坚决做到“三从严”、“三处罚”。“三从严”一是从严追究矿主的责任。要追究矿主的赔付责任,查封账户,拍卖资产,确保赔付。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矿主,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深挖矿主的幕后“保护伞”。二是从严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因领导失职、渎职,造成伤亡惨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行政责任。三是从严追究不作为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及时解决问题,提高监督执法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对重大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死灰复燃不关闭的,虽然没有发生事故,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处罚”即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一是撤销煤矿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任职资格。二是吊销采矿许可证,收回矿产资源使用权和所有证照,公开拍卖。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取消其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并建议一年内暂不提拔任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并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建议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引咎辞职。
各项安全检查、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产煤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写出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OO七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