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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河道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河道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河道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确保河道行洪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131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地税部门完成省下达征缴任务的,其代征手续依照相关政策计算支付;对超额完成省征缴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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