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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的意见

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的意见

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的意见
市政办发[2007]2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山西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冬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保证禽类产品消费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
规范活禽市场,是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有效措施之一,是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务必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秩序领导机构,由政府一名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兽医、商业、工商、卫生、城管等职能部门组成,对活禽经营市场进行整顿,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城管部门要负责活禽市场的合理布局、疏导和管理;兽医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的检疫;工商部门负责活禽和禽类产品市场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禽类屠宰加工、销售和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要制订对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公安部门要配合以上部门打击随地活禽交易,私宰滥杀的违规行为。通过协同配合、各负其责规范活禽交易市场,从市场环节上有效地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工作,提高防控意识
各级政府应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和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增强经营人员的责任感,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达到科学防控,群防群控的目的。
三、加强活禽市场监管,严格活禽市场准入
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养禽业发展状况,合理规划和布局专门的活禽交易场所,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活禽交易市场要远离城市人口密集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市场开办条件,建立建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在城区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城区群众自发的信鸽市场城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严格监管,定期开放。凡不具备开办条件的活禽市场,要责令其暂停营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
四、规范禽类市场宰杀,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
县级人民政府定点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当地加工、销售等情况,合理布局禽类屠宰场点,场点开办单位要建立建全活禽宰杀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兽医、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禽类产品销售较大、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禽类产品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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