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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晋市政发〔2007〕3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晋城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畜牧兽医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号)和《省编委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机构编制的通知》(晋编字〔2006〕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特别是自2004年以来,市政府每年投入1000余万元资金扶持畜牧业生产,使全市畜牧业呈现迅猛增长的势头,畜牧业产值已占到农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当前做好畜牧兽医工作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农民持续增收的迫切需要;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是确保畜产品供给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但是,由于目前我市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防控能力低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全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近年来面对严峻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形势,我市现行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因此,改革现行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势在必行。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建立和完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加大动物卫生执法监管力度,提升动物疫病诊断和畜产品检测水平,增强全市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形成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晋城市畜牧工作站更名为晋城市畜牧兽医局(同时增挂“晋城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公务员管理,行使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五个县(市)畜牧(兽医、牧工商)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县(市)畜牧兽医局”,城区组建畜牧兽医局,均增挂“××县(市、区)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参照公务员管理,行使辖区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畜牧兽医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畜牧兽医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负责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及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承办起草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草业等规范性文件, 拟定兽医、兽药、饲料、饲草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草地资源的保护和草地建设;负责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防火工作;负责饲料行业管理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畜禽品种、饲料资源、草原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研究制定畜禽饲养、品种改良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指导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畜牧兽医局对县级畜牧兽医局负有指导职责。

  (二)建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晋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市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市畜牧兽医局管理。现市畜牧局下设的晋城市铁路兽医检疫站,并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各县(市、区)对现有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动物检疫站和动物防检站等相关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整合组建“XX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所属县(市、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所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管理。

  晋焦、水城、夺火、六泉、三窑五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隶属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局管理,其业务工作受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为:依法行使动物卫生行政处罚职能; 依法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畜产品市场安全监管; 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 负责动物检疫、免疫等证章标志的管理; 负责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有指导职责。

  (三)建立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晋城市动物疫病诊断控制中心(晋城市畜产品安全监测中心)更名为晋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晋城市畜产品安全监测中心)。撤销各县(市、区)现有的家畜疫病防治站,组建成立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额事业单位,所需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整解决。

  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托单位,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为:依法承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和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处置与评估; 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 负责畜禽标识的实施工作; 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组织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培训及科普工作;负责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拟订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有指导职责。

  (四)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经营性服务职能和公益性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和建设。由县级畜牧兽医局根据国家、省和市对基层畜牧兽医中心站建设的总体规划,按乡镇或区域设立基层畜牧兽医中心站(同时挂“动物卫生监督站”牌子),为县级畜牧兽医局派出机构,全部列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其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

  基层畜牧兽医中心站具体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按照农业部规划2个乡镇建设一个中心站的总体原则和农业部、省农业厅对我市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规划,全市共设立43个基层畜牧兽医中心站,其中:城区2个,泽州9个,高平8个,阳城9个,陵川7个,沁水8个。各县(市、区)可根据各中心站工作量大小合理调配人员编制,所需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整解决。基层畜牧兽医中心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局统一管理。

  (五)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全市每个建制村聘用1名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各县(市、区)也可根据防疫工作需要适当增聘。村级动物防疫员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动物防疫操作技术,并能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级统一聘用,基层畜牧兽医中心站具体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承担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动物防疫、疫情报告、建立免疫档案等工作。

  各类兽医工作机构中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四、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含乡镇中心站人员)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费用。对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动物检疫等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国家、省和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各级要编制本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区域性诊断实验室,充实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保证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要求标准。

  五、加强畜牧兽医制度和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制度

  对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能上岗。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执业兽医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三)做好编制核定和分流安置工作

  按照各类畜牧兽医工作机构职责和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的需要,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和补充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编制。新组建的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以及五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人员编制要在原有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通过这次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改革,对确需再新增人员编制的要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予以核定。

  对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六、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负责,畜牧主管部门牵头,编办、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制订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应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7年7月底以前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7月底前将本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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