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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7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制定的《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六日      



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
培  训  方  案

(市人事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6〕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整体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122号)及《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5862”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7〕1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拟于今年在全市高级、县(市、区)部分中级和市直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为了保证培训工作科学有序深入扎实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要求,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着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服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步伐,为把我市建设成学习型城市和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构筑和谐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培训,逐步改变我市专业技术队伍层次偏低,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的现状,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提升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三、培训对象

  全市高级、县(市、区)部分中级和市直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培训内容

  依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题教材《职业道德与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开设:

  (一)《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的权益、技术成果的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司法保护等。

  (二)《职业道德与创新能力》,包括创新思维的基本规律、创新技术、释放创新核能、创新案例分析等。

  (三)职业道德、人际交往礼仪、职场心理调适等。

  五、培训形式及时间要求

  (一)培训形式:按照晋市政办〔2006〕98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次培训课程设置,采取集中脱产、分期轮训的培训形式。学员主要通过专业讲师现场授课、中国公务员远程培训教育网络授课及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

  (二)培训时间: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6〕98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共知识不超过24学时。本次培训每期安排4天,每期150人左右,具体参训人员安排见附表。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管理

  1、依据《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6〕98号)文件规定,晋城市人事局作为全市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高级和市直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知识的培训任务,并对全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根据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及分布情况,先开展市直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高级和县(市、区)部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另行安排。

  2、本次培训由晋城市人事局考试培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每期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好培训工作各项事宜,认真执行晋市政办〔2006〕98号文件制定的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严格程序,创新方式,扎实高效地完成本次培训任务。

  3、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晋市政办〔2006〕98号文件要求,组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培训期次安排按时参加培训,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经费及其他必要条件,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年检验证。

  (二)其他

  1、继续教育培训经费按照晋市政办〔2006〕98号文件规定,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依照晋市价行字〔2006〕第259号文件批复,每期培训费80元,资料费40元,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按照《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教育考试考核结果装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培训档案,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检制。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职资格评审(考试)和聘任(续聘)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能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年检验证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不得参加评审(考试),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及落实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4、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参训对象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市人事局与所在行业、单位的学习安排,积极参加学习培训,自觉接受检查、考核,并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安排自学。

  5、本次培训分期分批进行,无特殊原因,严格按《晋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安排计划》参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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