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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6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我市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我市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商务部等15个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异常波动造成的危害,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依法规范

  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或赔偿因处置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三)分工合作

  根据预案和部门职责,处置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依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分工合作,积极应对,确保市场有序供给。

  (四)平战结合

  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各种公共突发事件而引起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第五条 市场异常波动

  本预案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各类公共突发事件而引起粮食、食用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方便面、矿泉水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大幅上涨或出现较大范围的商品抢购、脱销状况。

  第六条 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波动发生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对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异常波动实行四级管理的规定,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级别为三级和四级。

  (一)在一个县(市)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四级),由本县(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响应。

  (二)在市区或两个以上县(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三级),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响应。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组织领导

  成立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发改委、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第八条 指挥系统

  指挥部负责对我市突发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重大决策。

  第九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商务局:是全市突发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应急响应工作的具体方案,协调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做好肉类、食糖、食盐、蔬菜等重要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调入、储备和市场供应;负责提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负责与上级商务部门的联系和政策争取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发布商品储备和供应方面的信息,加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市场供应等方面的报道和宣传。

  市物价局:负责应急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综合和分析,加强物价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恶意哄抬物价,扰乱物价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规范应急期间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管,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及社会稳定。加强对仓储、经营环境的保卫工作,预防并打击哄抢、盗窃重要商品物资,抢砸商店,拦截货源及恶意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局:积极组织运力,负责生活必需品运送车辆的调配和协调,实行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等特别通行管理。

  市卫生局:加强对餐饮经营场所食品的卫生监督监测,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储备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管。

  市粮食局:按照《晋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粮食、食用油的应急工作。

  市农业局:加强对蔬菜、水果等初级产品的监管和监测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

第四章   市场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第十条   常态监测

  实行生活必需品日常状态下的监测及报告制度。市商务局确定市内主要批发市场、综合商场和超市为重点监测点,对市场运行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和畅通。发现并准确预报市场异常波动,力争在第一时间内有效控制波动范围。

  第十一条   特别监测

  指启动紧急预案后,市物价局对市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价格波动情况,实行日报制度管理,及时、准确反映市场生活必需品的供需变化和价格走势,并对未来一周的形势做出客观评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详实依据。

  第十二条   市场异常波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商务部门报告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及其隐患。

  (一)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

  各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市生活必需品重点监测单位及应急供应主要单位,有关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的各类单位、机构和个人。

  (二)报告内容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包括: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种类、发生时间、波动范围、涉及区域、引起异常波动的原因、对群众生活的影响、事态发展的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及应对的建议。

  (三)报告形式

  各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四)报告时限和程序

  本市范围内出现批发、零售企业生活必需品抢购,致使多类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并出现大范围的断档脱销,并已经影响到其它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报告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并抄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第五章   应急程序

  第十三条   预警报告

  各检测点发现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上涨,应及时对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发生的原因、程度和趋势做出初步分析,经企业领导签字盖章后,立即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预警确认

  商务主管部门立即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深入各监测点进行实地核查,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实情进行全面调查,并做出判断,确认出现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启动预案

  异常波动一经确认,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提出应急措施及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启动《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山西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商务厅报告。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要迅速进入紧急状态,紧急动员,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及时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说明应急区域、应对措施、供应办法等相关事项,通报市场的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第十八条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重点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并迅速与供应商和生产企业加强联系,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第十九条  当商业库存不能满足正常需要时,即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市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第二十条    对紧急情况下确需资金组织重要商品的,财政部门迅速落实资金,由应急指挥部掌握,支持各承担供应的企业,组织商品调运,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在应急预案启动时期,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情况,统一重点商贸企业生活必需品的调配,指定重点企业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下承担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任务。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对本市食品类生产企业的产品实行临时紧急征调,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临时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请求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和支持,争取上级物资储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县组织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第二十三条  如国家、省启动包含本区域在内的上一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遵照上级预案执行。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障

  市财政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用于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及贴息、应急期间重要商品紧急调拨、承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点零售企业亏损补贴。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物资保障

  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政府储备与政府支持下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方式。

  (一)实行政府储备品种:粮食、食用油;食糖、肉类、食盐。

  (二)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政府支持下的企业储备。政府确定生活必需品(蔬菜、方便面、矿泉水等)储备的品种及数量,由市商务局负责委托相关企业代理储备。对其承担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所需占用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发生应急情况时,企业要保证代储物资及时足额供应,对按指定价格和定向渠道销售的商品实行市场结算,对按政府指定价格(低于约定价格)销售的亏损部分由财政在应急终止后核定补帖。

第八章  应急终止及善后

  第二十六条  当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在应急期内有明显回落,商品供应转入正常,供求关系趋于平衡,并稳定在一周以上,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点进行随机抽样,抽样面要求达到50%。结果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应急供应的重点企业,在预案启动期内,由于执行政府紧急征调、定价销售,出现财务亏损,经市应急指挥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从专项经费中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应急状态终止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态影响、应急措施、效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奖励

  对实施应急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表扬,特别突出的,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处罚

  (一)成员单位因不及时履行职责,拖延推诿,影响预案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部门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对企业拒征、拒售,甚至囤聚居奇、哄抬物价、扰乱秩序的,市应急指挥部将企业从重点企业名单中除名,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晋城市市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企业名单
     2、晋城市市区应急供应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一:

晋城市市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企业名单

  凤展超市  华天超市  福旺多超市  万德福超市

  金辇超市  百纺超市  金囤市场    果品冷库超市

  绿欣市场  白云超市一部         竞成食品超市

  晶盛水果批发市场




附件二:

晋城市市区应急供应重点企业名单

  市糖酒副食批发有限公司 
  市竞成食品有限公司
  市盐业公司
  市蔬菜酿造有限公司
  市果品冷库公司
  市万鑫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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