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公安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财政部4月25日全国县级公安
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于幼军省长
重要批示以及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公安机关
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确实解决好我市县级公安机关公用
经费保障标准落实问题,确保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在
年内全部达标,现对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旗强领导
落实县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
于进一改进和加擅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的重大举措,是有效解决 基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问题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公安机关公用经费规范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安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各级财政、公安部门把公安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确保今年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全部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事权划分原则,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各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确定的开支范围和分类要求,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公安机关所需公用经费。已经达到保障标准的,不得降低;对尚未达到保障标准的,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今年达标。
三、完善机制,强化管理
公安、财政部门要共同协商,制定可行的、完善的措施和运行机制,强化对标准落实的管理,行成良性的运行机制。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安部门的公用经费要按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严格执收执法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四、加强督查,推动落实
市政府成立“忻州市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督查组”,要对重点县加强督查,对标准落实工作不主动、不到位,进展缓慢的县要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