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发〔2007〕45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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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刻汲取我市近期发生的数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惨痛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生产,规范煤炭生产秩序,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及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和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现将《临汾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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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当前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普查大整治活动的同时,全面深入开展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文件为依据,全面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从源头上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通过专项行动要做到六个促进:一是促进煤炭行业“三大战役”巩固深化;二是促进煤矿整顿关闭落实到位;三是促进煤矿劳动用工规范管理;四是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五是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六是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二、组织领导?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把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专门成立了领导组,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周 杰(副市长)
副组长:王黎鹏(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吉春(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王有顺(市安监局局长)
张福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 松(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李建设(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李如林(市公安局局长)
张薛鸿(市供电局局长)
毕建民(市工商局局长)
王 超(市经委主任)
陈焕成(市纪委常委)
成员由市煤炭、安监、国土、煤监、劳动、公安、供电、工商、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
三、排查治理的重点和要求?
(一)下列五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关闭:?
1、非法采矿、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矿井。?
2、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
3、违法超层越界生产的煤矿。?
4、《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通知》(晋政发电〔2006〕6号)下发后,仍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多头多面、以掘代采、井下使用三轮车的煤矿。?
5、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以上五类煤矿的查处打击力度,对经核查属实的非法违法煤矿,在关闭矿井的同时要依法追究矿主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下列十三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生产的矿井,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停产整顿予以纠正,关闭多余采掘工作面。自查自纠结束后,在市、县两级组织的检查、抽查中,发现未纠正或密闭不合格、弄虚作假的煤矿立即予以关闭。?
2、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到百分之百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其中备案率、签订率、交纳率、培训率在80%以上的责令停产整顿3―6个月,未达80%的要予以关闭。?
3、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不具备下井资格即组织该类人员下井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3―6个月,其中,主要岗位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要予以关闭。?
4、没有统一灯房和为井下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5、通风系统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6、资源整合煤矿主体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的。此类煤矿所有参与整合的井口全部拉倒井架、拆除设备、封闭井口、停止供电,否则取消资源整合资格,予以关闭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7、甲烷传感器等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位置设置或虽设置但不能正常运行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8、出入井登记不真实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超定员的一律关闭。?
9、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井上下对照图不能如实反映井下开采实际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10、复工整顿矿井超出批复的整顿内容进行其它采掘作业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1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的,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1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3―6个月。?
13、煤矿停送电制度及应急措施不落实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停产整顿1―3个月。?
对以上关闭煤矿和停产整顿煤矿的处罚,除执行以上规定外,要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的相关规定予以经济、行政、刑事处罚。?
四、职责任务?
1、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务必取得预期成效。县、乡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各职能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联合执法,分工合作,协同作战,及时将行动中需要关闭的煤矿上报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煤炭工业部门负责煤炭工业的规划和行业指导,具体做好本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和情况汇总。特别是对检查发现的煤矿越层越界行为,立即函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负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煤矿超层越界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查处,定期和不定期地深入煤矿,巡查和发现越层越界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5、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的“国家监察”,在履行好日常职责的同时,开展好对此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专项监察。?
6、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煤矿劳动用工情况实施监察,对经检查确定存在劳动用工问题的煤矿要依法查处、落实并及时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7、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暂住人口进行清理和对火工用品的管理。?
8、供电部门负责对煤矿用电量控制、双回路供电建设及停送电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
10、经委负责对非法储煤场的取缔。凡没有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储煤场一律予以取缔。?
11、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监察,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公职人员的责任。?
其它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检查责任制,落实检查人员责任,建立检查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出的问题、检查人员签字等内容。要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时已存在安全隐患而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未提出整改意见的,要倒追检查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检查合格方可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合格,而在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或弄虚作假的,市人民政府将追究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五、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至6月30日)?
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以及此次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全面开展排查,认真治理事故隐患,并将排查和治理结果以书面材料形式逐级上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绘制矿井开采实测图并填图,制定出年度采掘计划及相应的作业规程。凡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的,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及市督查验收组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阶段:县级检查验收阶段(7月1日――7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情况逐矿进行现场检查和执法,检查验收合格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抽查验收。一旦发现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7月25日前将检查和执法结果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第三阶段:市级抽查验收阶段(7月26日――8月10日)?
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市抽查验收组以不少于全市总矿数50%的比例,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现场执法,在抽查验收过程中,对存在五类应关闭而未关闭煤矿、十三类有重大问题未停产整顿煤矿的县(市、区),立即做出关闭或停产整顿决定。同时,市人民政府将对县(市、区)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并对该县(市、区)所有煤矿进行逐矿核查。各组要将抽查验收情况于8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第四阶段:省级重点督查阶段(8月11日――8月20日)?
省政府组织督查组将对市政府上报的抽查、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近三年来发生过10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
以上四个阶段的专项行动不影响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市煤矿安全大普查、大整治行动。普查行动结束后,十个联合普查组要对普查工作进行回头看,并负责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市级抽查验收工作。?
六、措施要求?
1、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把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摆在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市县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在市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执行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必须在矿上组织排查、落实治理资金,健全各项制度。坚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安排、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确保此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严明纪律,确保整改到位。?
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检查、核查验收人员要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充分予以暴露,报市政府和专项行动办公室集体研究,该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关闭的立即下达关闭指令,实施关闭。对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擅自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对发现问题不提出整改意见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检查、核查验收人员的相关责任,严重失职、渎职的,要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行动中排查出的隐患要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并根据实际指定专人、限定时间、跟踪整改,做到不整改、不验收。?
3、统筹安排,做好五个结合。?
一是隐患排查治理要与资源整合相结合。专项行动期间,整合煤矿必须确定整合主体,关闭被整合矿井,履行完工程建设程序进入建设阶段,否则一律关闭。单独保留的生产矿井必须在5月底以前领取《采矿许可证》,7月底以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8月底以前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凡到期未领取相关证件的,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列出关闭名单,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二是隐患排查治理要与煤矿关闭相结合。5月31日以前,各县(市、区)必须把已公布关闭的煤矿彻底按“六条标准”予以关闭,并在整合批准煤矿范围内确定上报15%的关闭名单。?
三是隐患排查治理要与培育发展煤炭大集团相结合。要充分认识煤矿点多面广、技术装备差、管理落后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利影响,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采取收购、兼并等方式,由大集团公司集中成片对中小煤矿进行整合重组。可借鉴同煤集团和大同南郊区、西山煤电公司和古交市、潞安公司和长治市、宁武县地方煤矿的集团化重组经验,制订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重组方案,积极推进我市培育发展大集团大公司的工作进程。?
四是隐患排查治理要与加快办证工作相结合。对于证件过期矿井,只允许围绕办证条件做一些必要的工程,凡与办证无关的工程一律停止,凡已达到办证条件的矿井,只准通风、排水,停止井下所有其它作业抓紧办证。?
五是隐患排查治理要与企业登记相结合。通过排查,要理清企业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按规定对相关证件进行变更登记。?
4、广泛宣传,发动舆论和群众监督。?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此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对查出的问题予以曝光,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也要予以曝光。各级各部门对举报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核实,督促落实整改,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时,大力宣传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典型与经验,并进一步在全社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形成全民重视安全生产的强大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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