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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文化辅导员电影放映员上访要求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文化辅导员电影放映员上访要求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

关于对全市乡镇文化辅导员电影放映员上访要求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


忻政办发[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6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全市乡镇文化站辅导员电影放映员上访要求的处理意见》(忻政办发[2006]130号文件),对全市各县(市、区)解决乡镇文化站辅导员电影放映员的上访要求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今年1月18日又下发了《关于尽快落实忻政办发[2006]13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同时组成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专项督查。多数县(市、区)积极行动,对文化站辅导员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如偏关县已将文化站辅导员趵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并列入财政预算。但有些县(市、区)对乡镇文化辅导员电影放映员的问题处理缓慢,致使乡镇文化辅导员电影放映员多人多次到省和市上访,要求落实忻政办发[2006)130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他们的编制、待遇问题。鉴于此,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忻政办发[2006]130号文件精神,认真对待,专题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对于过去多年从事乡镇电影放映工作的人员,已与当地县、乡政府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现在又无法解决编制和录用的人员,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148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辞退,并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对于连续从事乡镇电影放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的乡镇电影放映员,应考虑到他们大部分步入中老年,工作无着落、生计窘迫的实际困难,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加入到养老保险体系。
三、由于乡镇电影放映员的问题自七十年代至今已近30余年,涉及人员构成较为复杂,且各县(市、区)的情况也有较大差异,所以在资格认定方面必须由县级人事劳动和文化主管部门严格把关,依据由当地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生效的录用聘用审批表、工资发放表或工分补贴记录对当事人予以登记和年限认定。
要求各县(市、区)扎实细致做好工作,认真帮助解决乡镇文化辅导员电影放映员的具体困难,确保不得形成集体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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