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源市“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7〕9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河源市“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
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为6部分17项,考评总分为100分。各部分和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一)资金投入(10分)。
1.资金投入(10分)。
(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26分)。
2.森林采伐(10分)。
3.林地保护(10分)。
4.活立木蓄积量(4分)。
5.木材流通经营(2分)。
(三)森林防火(24分)。
6.森林火灾(6分)。
7.责任落实(9分)。
8.队伍设备(5分)。
9.防火林带(4分)。
(四)造林、生态公益林和林业有害生物管理(28分)。
10.造林管理(10分)。
11.生态公益林管理(11分)。
12.林业有害生物管理(7分)。
(五)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7分)。
13.机构队伍建设(2分)。
1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3分)。
15.湿地保护管理(2分)。
(六)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5分)。
16.自然保护区建设(2分)。
17.自然保护区管理(3分)。
二、考核指标计算办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1.林业资金投入比例=县本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县本级财政总支出×100%。
(资金投入均不含中央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林木总采伐量=商品材采伐量+非商品材采伐量。
(采伐量统计包括无证采伐量)
3.征占用林地审核率=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实际征占用林地总面积×100%。
(林业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包括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含临时占用林地面积)以及市、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4.活立木蓄积量净增率=(本年度活立木蓄积量-上年度活立木蓄积量)÷上年度活立木蓄积量×100%。
5.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有林地面积×1000‰
6.迹地更新率=上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上上年度积存迹地总面积×100%。
(上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上年度形成迹地的更新情况不列入计算)
(二)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检查方法
(一)先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包含各项考评表)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林业局审查核实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进行检查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将考核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林业局审查核实。
(二)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进行检查考核。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时间
各县区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林业局;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对各县区进行检查考核。
五、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考核总分不足70分的,市人民政府向该县区人民政府发出黄牌警告,该县区的分管领导向县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连续2年被黄牌警告的县区,该县区长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对分管领导的分工进行调整;连续三年考核总分仍达不到70分的,追究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与镇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