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府办〔2006〕74号
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保证我市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重要工程项目是指《河源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详见附件)。
二、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一)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2001)所标示的烈度值。
(二)重要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
三、重要工程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取得审定结果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四、重要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
在审查重要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工程项目法人应邀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以便核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落实情况。
五、市、县区发改部门审查重要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市、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初步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方案时,需查验有无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结果。对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结果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而没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工程项目的法人或者设计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有关部门了解辖区内拟建的重要工程项目计划,以便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及时将有关重要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切实保证重要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落实,共同做好我市防震减灾工作。
附件:《河源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 件:
《河源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凡新建或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重要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Ⅰ级)的车站及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供电主要建筑用房;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的指挥系统及主要跑道;
4.城市内大型跨江桥梁及立体交叉桥。
(二)能源工程:
1.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及大型拦水闸;
2.装机容量等于或大于10万千瓦的热、水电厂及大于45万千伏安的枢纽变电站调度楼。
(三)通讯工程:
1.大功率(等于或大于100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视播控中心的电视台、电视发射台;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超过万门)的程控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郊外站,微波通讯、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的主机房和油机房。
(四)生命线工程:
1.供水、供电、供气、贮油、贮水、贮气等控制工程;
2.市属大型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等。
(五)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等特殊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或劳动密集型的各类大、中型厂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
2.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
3.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12层以上,中软、软弱场地10层以上);
4.政府机关及所属各类应急(含公安、消防、三防、防震等)指挥机构办公室;
5.大中型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工程;
6.占地面积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的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