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  

玉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精神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完成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

一、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实现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

(一)对全市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单位,原则上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仍保持国有独资,确需改革的必须保持国有控股,仍归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但在这次改革中,要根据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实际情况,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的要求,按业务量确定岗位人员,在对全部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的同时,重新定岗,以岗定员,择优聘用,实现人员结构优化。

(二)推进企业产权结构调整,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企业兼并、重组,建立壮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县级粮食购销公司,以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后,将必须保留下来的原粮所、粮站改为县级粮食购销公司统一领导和管理下的非独立核算报账单位。并可以通过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入股,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出租、出售、转让、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可依法进行清算、关闭和实施破产

(三)为了实现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和每年各级储备粮粮源的收购管理,应对灾荒与危及粮食安全的突发事件,确保农村生活安排的日常粮食供应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县级粮食购销公司适当保留和扶持与保障粮食安全相适应的粮食购销网点和人员。属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的粮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第三条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每个粮所不少于3人的工资费用。这类粮所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县(市、区)应以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形式,重点掌握2家以上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骨干企业,以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应急的成品粮油供应需要。

(四)妥善处置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在对国有粮食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今后的发展,在留足企业和各经营网点今后经营发展所需要的足够的仓库、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后,才对闲置资产进行处置。各地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要根据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各县(市、区)在进行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要切实做到在整个改制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规范操作。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必须严格依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桂政发〔2006〕17号和《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市国资〔2005〕50号)文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

(一)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所需资金,除按照桂政发〔200 6〕1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外,再按以下办法筹措:

1.《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玉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3〕135号)下发以来,国有粮食企业按城市建设规划实施拆除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扣除拆除拆迁成本后的收益。

2.国有粮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包括被抵债拍卖或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时,不论是否抵押)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纳,然后再按规定返还。

3.企业国有住房产权等非经营性资产抵偿。

4.国有企业的房改资金统筹。

5.对交通不便的乡镇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变现有困难的,可采取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承租或购买企业的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抵顶经济补偿金等改革成本的办法。这类企业欠交的劳动保险费可在各地的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解决,职工个人欠交部分则由个人负责缴交。

6.同级财政适当安排补充。

(二)设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市直及各县(市、区)要分别设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按以上办法筹措的资金存入专户,并分别在市直粮食企业之间和各县(市、区)粮食部门内调挤使用。在资金使用方面,要首先保证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及时兑现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要保证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企业扩大发展。

(三)鉴于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用好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各地人民政府经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暂时调剂安排借支解决。

(四)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

1.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粮食企业,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中应由企业缴费的部分,企业没有能力一次性补缴的,必须制定清欠补缴计划,在3 年内由企业筹措资金或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补齐。

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粮食企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将其全部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确保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正常缴纳,保证1998年12月粮改以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2.国有粮食企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前应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能上岗又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企业按照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后即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人员的退养生活费可由企业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计发,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也可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变现,交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与离岗退养职工签订协议。离岗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参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粮食企业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连续从事粮食保管防化工作满十年的职工,在原企业无法安排其重新再就业的情况下,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执行,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应该退休。

6.企业改制时,企业的女干部退休年龄参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给予办理退休手续。

7.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玉发〔2004〕2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8.对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和医疗费待遇,1998年粮改时已按桂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可继续依照执行,没有落实的,当地政府要加紧协调,在这次改革中抓好落实;对1998年12月粮改后新增的离退休人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9号)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实行统一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完全脱钩,统一交由当地社区统一管理,并按每人800元标准缴交社区管理费。

四、解决“老帐”问题,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

已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清理审计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要抓紧将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从企业剥离,上划由县(市、区)粮食局集中管理。各地粮食局要切实负起管帐责任,保证帐务清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帐利息。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挂账,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探索采取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通过采取以上办法,切实解决好“老帐”问题,使企业卸掉包袱,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

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享受市委、市政府和各县(市、区)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种优惠政策。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和政策方面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给予倾斜,尤其要做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帮助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的实际困难。

(一)对于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国有粮食企业土地(包括被抵债拍卖或依法关闭破产的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时,不论是否抵押),出让金全额返还企业用作改革成本。

(二)企业重组改制的同时实施异地搬迁改造的,原使用的工业用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和房地产开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或减收各种费用。

(三)企业改制或重组上市时,涉及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城管、车辆、供水、供气等权属变更的,有关部门只按变更名称收费。

(四)企业改制时,土地和房产权属不清需补办或完善有关手续的,视以下情况收费:属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有收费决定权的,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最低标准的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五)企业改革中涉及房地产处置税费收取问题的,按《关于玉林市城市信用社风险资产处置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玉市价〔2002〕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这次改革中一次性补缴或制定清欠补缴计划,在3年内补齐的免交滞纳金和利息。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与职工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免收鉴证费。

(八)对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对近2年已经停产或基本停产特别困难的企业给予减免以上费用。

(九)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应当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通过改革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网点、仓房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网络,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增加就业岗位。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要求,维护市场流通的正常秩序。要大力开展粮食购销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地处乡镇的粮食企业,要引导和支持分流职工面向农村,方便农民,开办或参加农村粮油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农村粮油服务;地处城区的粮食企业,要面向市民“三餐”,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社区活动,方便居民生活。

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既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按照粮食县长(市长)负责制要求,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对粮食局上报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审批,对没有上报改革方案的,要督促粮食局加紧制定并报批,早日推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元月底前制定出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200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职工分流安置任务。市、县两级的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国土资源、房产、审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财政资金安排、税费减免、手续简化等方面全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加快进度,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工作督查,对积极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不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各县(市、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注重工作实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市、县两级粮食局直属已没有政策性业务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进行改革。



二O O七年一月十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