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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钒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钒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钒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6]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桂政发[2006]22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区钒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区钒矿资源税税额由3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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