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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6]151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及时组织力量,共同配合,协调行动,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二○○六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改善河池市中心城区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六次环保大会和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全面清查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中心城区内,全面开展以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的环保整治活动,各部门加强配合,集中力量,坚决依法打击长期顶风违法排污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国家明令禁止或不能稳定达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减轻城区水环境污染压力,改善城区水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整治对象

1.冶炼企业生产废水及废渣堆积场所。

2.洗选企业生产废水及废渣堆积场所。

3.化工企业生产废水。

4.巢丝企业生产废水。

5.淀粉企业生产废水。

6.其他废水。

(二)整治内容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保审批情况。

2.执行环保“三同时”或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3. 生产废水达标和排污去向情况。

4.化工企业落实应急处置设施和制度。

三、整治措施

(一)处罚

1.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整治工作组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关闭。

2.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3.对超标排污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属于已被限期治理,且治理期限已过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环保部门处以罚款,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关闭。

4.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废水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环保部门处以罚款,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二)媒体曝光

新闻媒体对被处罚的企业的违法事实以及被处罚的种类进行报道,以便社会监督,便于营造全社会参与和关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奖励机制

对于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如其能在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减免完成治理任务当年环保部门核定其排污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其治理经费。并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四、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

时间从9月12日到9月15日,成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人员由环保2人,经贸委1人组成。参与综合整治人员要求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在综合整治期间,工作组人员原则上要与本单位工作脱离,全力投入整治工作。河池日报社、河池电视台、河池人民广播电台派员参与对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综合整治阶段

根据市环保局于8月份进行的环境综合整治调查所提供的工业废水污染源情况,分行业开展综合整治。

(1)9月16日到10月15日,整治冶炼企业。

(2)10月16日的到10月25日,整治洗选企业。

(3)10月26日到11月5日,整治化工企业。

(4)11月6日到11月15日,整治巢丝、淀粉行企业。

(5)11月16日到11月25日,整治其他废水企业。

整治工作原则上时间服从任务,一个行业任务不完成,不得开展下一个行业整治工作。

(三)总结汇报阶段

2006年12月中旬,总结整治工作情况并专题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对在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成绩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作全面的总结,并对保护河池市中心城区水环境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为彻底改善河池市中心城区水环境质量,全面建设生态河池进言献策。

(四)检查验收阶段

2006年12月上旬,由市人民政府组成检查组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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