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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办[2006] 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500 3.8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435 3.3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390 2.9 各县级市
四类 345 2.6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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