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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玉政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土保持工作,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8〕47号)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水和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市土地面积12838平方公里,山丘多平地少,后备土地资源不足,而且水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市在治理水土流失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耕地的减少,人均占有水土资源数量将会持续下降。由于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比较淡薄,加上人口增多,城乡开发、交通、工矿、电力等基本建设和农业开发规模扩大,以及不合理的人为活动等,据全国遥感普查资料显示,我市水土流失面积已超过1300平方公里,占土地面积的10.13%,目前仅有三分之一的水土流失地得到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形势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存在着边治理边破坏,破坏速度大于治理速度的现象,水土流失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水源枯竭,土地退化,农业生产能力下降;泥沙淤积河道、山塘、渠道,占压农田,毁坏公路、铁路、耕地,影响交通运输,加剧水旱灾害,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奔小康的目标,必须搞好水土保持,保护生态环境。要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加快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在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中必须十分注意水土流失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水土资源、恶化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和眼前利益,要做到开发建设与保护水土资源同步。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部门和单位,联系社会的方方面面。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宣传水土流失的危害性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性,坚持长期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案件查处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政府组织与舆论引导相结合。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山区、丘陵区、开发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易发区。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懂法、知法、守法。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要把搞好水土保持,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对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避免耕地质量下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山区、矿区、经济开发区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要做到预防为主,切实抓好水土保持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治理水土流失,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降低江河泥沙含量,减少旱涝灾害。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编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查处水土流失案件,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未完成水土保持防治任务以及无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谋求短期经济利益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采矿、挖煤、办厂等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告书(表)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实行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发改、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规划、工商、建设、公路、财政、物价、农业、林业、招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认真完成与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的防治水土流失任务。对拒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的,要依法给予查处。

加强对全市现有各类开发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采石、采矿等项目进行限期整改;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交通建设、水利工程、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填埋等市政设施)、开山采石、取土挖砂等项目要进行跟踪监督。对不按法律法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按方案实施、不依法缴纳规费、不按要求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重点坚决予以查处,全面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发改、环保、国土资源、交通、司法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从源头上协调解决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及验收中的各种问题,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效果。

五、强化对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本辖区内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情况,强化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同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和强化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工作,继续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项区的前期工作,加强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和生态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人为水土流失的加剧;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凡在建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及时补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坚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即水土保持设施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促进“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产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限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并办理验收手续,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发挥效益。

六、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大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力度,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要认真落实现行的水土保持资金投入政策,不断增加对水土保持的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1)市、县(市)区从每年征上的水土保持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治理水土流失。(3)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4)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有防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排专项经费按照水土保持有关规范进行水土流失的治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5)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联户等采取股份制、租赁或承包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开发治理“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水土保持规费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而又无力进行治理的,必须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占用、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和收费标准足额征收水土保持规费,不得随意减免。建设单位(业主)缴纳水土保持规费是法律的规定和应尽的义务。对不按规定缴纳或无故拒交、拖欠规费的开发建设项目或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要坚决按法律、法规办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后,应按规定在15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无故拖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水土保持规费的使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七、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组建水土保持委员会,强化统一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是实施监督执法的基础,要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过硬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切实履行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全面推进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为建设和谐社会和生态玉林作出贡献。要及时帮助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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