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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北政发〔2006〕3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保护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彰显北海文化特色,建设“文化北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北海历史悠久,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西民族民间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但是,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市、县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
四、建设北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体系
自治区启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薪火相传工程”,着重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传播工作。我市要以实施“薪火相传工程”为契机,加强北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体系建设。
(一)建设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北海分中心。采取“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作机制,组织各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团组织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机构,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意义、文化特色的项目,开展研究活动。
(二)建设北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体系。以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文化资源整合为核心,建立合浦汉文化研究展示体系;以南珠文化资源整合为核心,建立南珠文化研究展示体系;以近代开放史文化资源整合为核心,建立北海近代开放史文化研究展示体系;以珠乡民间民俗、传统工艺、技能、礼仪、节庆、曲艺和沿海?家文化资源整合为核心,建立北海民俗风情文化研究展示体系。结合旅游、演艺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以旅游、演艺业为主的文化产业,推动北海的社会、经济发展。
(三)加大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保护、研究力度。组织编撰《北海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出版北海非物质文化的研究成果丛书,全面阐述、展示北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和特色。各出版单位在制定重点出版规划时,应优先考虑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版项目。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乡村、社区,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1.由市文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根据其总体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为创建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
(三)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五)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市和市辖县、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1.北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北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3.北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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