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6]11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梧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梧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切实解决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广西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检查我市西江沿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各有关企业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认真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情况。主要检查所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预案中设立的应急预防设施和采取的措施是否科学有效,并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的集中排污问题。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梧州工业园区的检查和清理。
1.坚决纠正园区内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加强对园区内排污企业的整治。对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企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园区内的企业均要建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污染物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本辖区范围内,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化工、冶炼、造纸、酿造、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本级建设项目的检查和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行动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立清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电业局、梧州供电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专项行动经费,广泛开展动员和部署,狠抓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市区范围内的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环保局牵头,从市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市电业局、梧州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在城区政府的配合下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行动效果。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的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督查制度,加大重大环境问题的督办力度。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我市确定将广西百事达淀粉有限公司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违法超标排污、梧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污染物、梧州市合力五金化工公司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存放危险化学品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等3件环境违法案件列为市人民政府督办案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进行督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挂牌督办。县(市)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4件,要求在8月15日前将名单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和制度,实行上级对下级督查。要逐级督查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区域集中违法排污问题,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建立案件移交、移送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1.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各相关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2.凡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3.在专项行动督查中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整顿和查处,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4.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过程中,对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工商、安监等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发现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的应及时移送环保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六)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各县(市、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填报的人员及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要在8月15日前报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要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环保违法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
各县(市)应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8月10日、9月10日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表彰阶段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将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并总结我市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我市实际,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组织考核和表彰活动。
3个阶段的时间安排按自治区要求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附件:梧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梧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立清 副市长
副组长:罗绍杰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有智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梁文桂 市环保局副局长
韦 坚 市发改委副主任
索申敬 市经委副主任
王 玲 市监察局副局长
卢 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沈 萍 市司法局副局长
黄石南 市安监局副局长
罗 宣 市电业局局长助理
谢 海 梧州供电局副总工程师
李旭长 岑溪市副市长
李 超 苍梧县副县长
邓 宁 藤县副县长
宋彤宇 蒙山县副县长
李伟清 万秀区副区长
张 艺 蝶山区副区长
梁文蔚 长洲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3859159、3827791(兼传真),电子信箱:gx20050007@126.com),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及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梁文桂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廖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