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6〕10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北海市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为落实对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帮助寄宿制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统一行动
全市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工作统一在市“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县、区 “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统一布置,统一行动。
二、规范程序,核准对象,做好遴选工作
1.核准补助对象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制贫困中小学生(含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制贫困中小学生)。
2.认真做好遴选评定工作
县、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对象名额控制数每年下达一次。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县、区遴选评定。
(1)县、区遴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的程序和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两免一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05]65号)的要求进行,要严格把好评定关,确保贫困生得到应有的补助。
(2)寄宿制贫困生的评定实行公示制度。对确定是寄宿制贫困学生的名单,要在校内和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贫困学生,汇总逐级上报。
(3)完善管理。县、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对寄宿制贫困生的资料要加强管理,每年对寄宿制贫困生的脱贫、返贫和寄宿与否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档案,追踪落实。
三、明确各级职责,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1.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的补助办法及标准。
目前,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
65元/生.学期。根据县、区财力和实际情况,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20元/生.学期,各县、区也可根据财力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提高的补助资金由县、区负担。对享受补助生活费的贫困生,学校只能收取住宿费的差额部分,即45元/生.学期。此外,不得再收取涉及住宿费的任何费用,遇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补助标准再作调整。
2.资金来源及分担责任
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区共同承担。结合我市实际,市本级和县、区按4:6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市、县(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学校收费资金抵顶补助资金。县、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3.资金的拨付管理
为便于管理,市级下拨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在县级实行专户管理,县、区继续使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分帐核算,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学期开学前,市本级的补助资金通过资金调度下拨到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要在开学前10天内将补助资金拨入县、区教育局专户,县、区教育局负责在开学前5天内将经费足额拨付各学校。
四、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标语、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制度,使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五、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1.为便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寄宿制贫困生情况,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在每年九月底前负责将当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的人数及情况分别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备案。
2.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和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及时向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反馈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要组织专项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县、区可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