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6]106号
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三日
河池市开展“人、车、路”交通
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6〕8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143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社会力量,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人、车、路”因素中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主要目标: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充分发挥作用,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乡镇村屯基本建立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较好落实;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交通违法行为明显下降,道路交通畅通有序。
二、整治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整治范围。
1、“人”的范围:各类机动车驾驶人和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的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交通参与人。重点是长、短途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等。
2、“车”的范围:上道路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重点是长、短途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低速载货汽车,以及无牌无证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3、“路”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的道路。重点是二级以上等级公路、城郊接合部间的道路、重点旅游区的公路、村屯道路,以及其他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等。
(二)实施步骤。
“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从2006年6月30日开始至2007年6月30日结束,为期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学习,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6月30日至7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迅速将本方案传达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做好动员部署,努力营造开展整治工程的良好氛围。
2、深入排查,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06年7月16日至31日):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进行逐一排查,深入分析问题的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顿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6月19日):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促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整体推进。
4、完善制度,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6月20日至30日):各县、市、区对整治工程进行自检自查,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2007年6月30日前,市人民政府对 “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各项措施的落实及取得效果情况进行总结,由各县、市、区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秘书科,传真2281601,电话2282004),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2007年7月中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评选出市级的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主要措施。
1、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落实分工,由一位领导同志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并定期召开会议,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村屯、每一个从业人员,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关于明确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41号)的要求,各负其责,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对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以及交通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全面加强对道路交通重点参与人的教育管理。
一是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的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与重点驾驶人(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特殊车辆驾驶人)逐一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教育,增强重点驾驶人遵规守法的自觉性。年内,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及学校要组织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和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集中轮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安全常识和业务技能。集中轮训结束后要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调整岗位。出租车驾驶人由企业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学习,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其它驾驶人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以案说法,警钟长鸣。
二是增强运输企业负责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行业主管部门要与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逐一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其把交通运输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并使之制度化,坚决改变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交通安全、将营运风险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的做法。
三是全面排查清理驾驶人。监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周期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要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对记分满6分的重点驾驶人,要单独约见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具有酒后驾驶、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搭人等交通违法记录的重点驾驶人,要向车辆所有人发出调整建议书,车辆所有人必须予以调整。公安、农机及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法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要督促其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学习、考试。
四是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安监、交通、农机部门要对驾驶培训学校的培训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督促驾校严格执行驾驶人素质教育大纲,加大对驾校实施驾驶人培训记录审核和预约制度、落实教学大纲各项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只收费不培训、未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等问题的驾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农机部门暂停受理其驾驶人考试申请。要严格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加强教练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资格管理标准,落实教练员考试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驾校和教练员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要依法取消其培训和教学资格。交通、农机部门要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要进行整顿。公安、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增加实际道路驾驶、急救和自救知识等考试内容,提高考试难度和标准,并尽快建立驾校考试合格率社会公告制度。
3、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统一部署开展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整治。通过整治,使城市道路上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行为基本消除,公路上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率为5%以下,驾驶假牌假证、挪用号牌、遮挡号牌、悬挂单面号牌、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农机、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开展无牌无证报废拖拉机上路行驶整治工作,对已达报废期的拖拉机要收缴牌证,予以公告,每月不定期地到乡村进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从严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客、非法驾驶拖拉机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治超成果,保持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严格执法态势。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交通、建设等部门对所属车辆屡次发生超员、超载、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格处理。同时,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路面管控,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影响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的机动车超速、客运车辆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闯红灯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形成严管态势。
4、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宣传、公安、教育、司法、安监、农机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深入开展“五进”宣传,积极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加大投入,借助媒体扩大社会宣传覆盖面,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交通安全的氛围。公安部门组织参加一次全区“路路小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电视大奖赛;对中小学校、沿公路主干线自然村逐校逐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成一批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交通安全教育村和交通安全教育企业;农机部门分时段建设一批“平安农机”示范户、示范村、示范乡(镇)、示范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驾驶人观看一次近期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录像及交通事故处置宣教片和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召开一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单位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座谈会,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交通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管理职责,结合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车辆、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
6、加快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在所有客运车辆上安装汽车行使记录仪或GPS,并严格日常管理使用,加强对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努力实现行车记录仪或GPS等车辆实时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网络共享。在信息共享网络建设完成前,公安部门要定期将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肇事等情况通报交通、安监等部门以及所属运输企业。公路旅客运输企业要将每月GPS或行车记录仪等监控设备所记载的客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行驶、违反夜间限制通行规定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情况通报当地公安、安监以及交通等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超载或1次超员、超载50%以上的客车驾驶人,有关部门要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7、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质监局加强对机动车辆检验站的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有:一是在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项目是否齐全;二是检验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如伪造或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行为;三是检验设备是否齐全,运转是否正常,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设置了人为更改数据的程序或作弊检测的软件;四是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持续符合计量认证的要求,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过期。
8、强化对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按照见机动车、见驾驶人、见机动车所有人、见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四见面”要求,迅速对9座(含9座)以上长、短途公路客运车辆以及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核对人、车各项信息,实行“户籍化”管理,逐车建立安全管理电子档案,掌握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营运线路、行驶里程、班次以及驾驶人等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作出整改建议并会同交通部门督促整改。交通、建设、安监、质监、市政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要严格执行每日例检制度,并有严格的监督检查程序和规范的例检记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企业要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性能状况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拼装、报废以及“大罐小标”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交通、建设、市政、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通行县乡、村屯之间的短途客运车辆的监控,防止超员、超速、带病行驶。教育部门要尽快对辖区所有校车进行一次排查,坚决杜绝使用报废车辆和聘用没有资质或者周期交通违法记分已满12分的驾驶人。交通、公安部门还要对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对通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要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坚决取消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9、加强对无牌无证机动车、报废机动车、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整治。工商、经济、公安、农机、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车辆回收企业、车辆修理厂(站)等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厉查处拼装、销售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对无牌无证车、报废车、非法拼组装车(含拖拉机)要依法查扣并严肃处理,并对查扣的报废车辆要组织一次公开集中销毁活动。
10、加强对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驱动车的专项整治。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无牌无证摩托车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开展重点治理。公安机关要针对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质监、工商部门要对市场上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燃油助力车、电驱动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公安部门加大对上述车辆路面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预防和减少此类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
11、整治消除一批交通安全隐患路段。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开展公路、乡村屯道路危险路段的全面排查,并成立由安监部门牵头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工作小组,建立各部门联合排查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尽早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各县、市、区要对近年来辖区内事故多发点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现有危险路段的底数,掌握一批久排未治或整治效果不佳的重点隐患路段情况,明确整改部门、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间,挂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对因条件困难一时难以整治的要设立明显提示、告示标志,并制定近期、中期、远期整治计划和工作措施逐步实施。对傍水临崖、急弯陡坡等达不到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路段,要按主、干线优先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增设防护墙(栏)、避险车道、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降低道路危险程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避免产生新的危险路段。交通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大对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治理力度,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向县乡公路延伸,实施县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12、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要按照“畅通工程”标准要求,逐步完善县城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地级中心城市道路渠化。今年,县、市、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限速、让行、指路标志设置率要达到80%以上;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综合改造要达到80%以上,并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13、加强对重点路段的管控。公安部门要将警力重点投向事故多发点段、县乡公路、长途客运线路,切实加大夜间管控力度。各县、市、区均要确定一条重点道路作为整治示范路,从标志标线的完善、危险点段的整改、道路的日常养护、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行车秩序的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重点管控,建好一条,管好一条,巩固一条。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对学校周边道路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和整治,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14、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条件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公安、卫生、农机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的整体功效,做好伤员救治的转诊转运和指挥协调工作,提高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成功率,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并实施危化品运输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开展 “人、车、路”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要求的实际举措,也是对各级人民政府执政能力的一次重要检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高标准地抓好整治工程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力求取得实效。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框架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 “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协调小组,负责整治工程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2、加强协调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职能部门要在总体方案下,细化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研究、协商,顾全大局,统一行动,协调动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会,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对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总结、交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坚持边整边改。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掌握、通报本地区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责令相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本级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争取尽快协调解决,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要及时总结各有关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加以推广,并以工作简报的形式,不定期地进行信息交流。
4、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各部门和单位整治工作的日常指导,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各种形式的明察暗访,深入了解各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情况,注意发现、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治期间,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上月本地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