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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6〕7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桂林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电力监管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情,制定我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清除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取缔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根据桂林的实际情况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漓江(包括支流荔浦河、恭城河)、湘江(全州段、兴安段、灌江)、资江、桂江、洛清江等重点江河沿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上旬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体有针对性;检查预案中采取的应急预防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的集中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能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工业园内的企业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该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全部停产并依法关闭该工业园区。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均要建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转,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到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酿造、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行动责任制

市、县分别组成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环保局长任副组长,环保局、监察局、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指定专人参与的两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落实领导亲自管,各部门联合整治的工作责任制。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设在市、县两级环保局,各成员单位接文后一周内分别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市、县环保局,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及时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二)建立督查制度,加大重大环境问题的督办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市、县两级专项行动工作组代表市、县两级政府挂牌督办。市级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求不能少于3个,县级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1个。各县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求在8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

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和制度,实行上级对下级督查,逐级督查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市、县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建立案件移交、移送制度

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1.市、县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要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拆除相应供电设施。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2.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3.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整顿和查处。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4.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要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行政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的;对滥用职权、疏于监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都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5.市、县发改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环境保护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加强动态报告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负责专项行动信息填报的人员及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要在8月10日前报到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底)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8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信息调度设在桂林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0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

各县应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8月10日、9月5日、10月5日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

(三)总结表彰阶段(10月-11月

各县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各县应结合自身实际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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