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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7〕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桂中公路局、柳州海事局、柳州船舶检验处、柳州航道管理处、来宾火车站:
为切实做好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我市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农机、渔业、学校、人员密集场所、水库、电力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

二、各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合山矿务局所有生产矿井和整合技改矿井均纳入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2、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内容:
生产矿井
(1)瓦斯治理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标校情况和各种闭锁装置安设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2)矿井通风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及运行情况。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
(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
(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
整合技改矿井
(1)矿井证照情况。矿长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专职。
(2)劳动组织管理情况。录用的员工是否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入井证;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社会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3)矿井按设计施工情况。矿井现布置的作业地点是否按设计、计划要求施工;是否有切合实际的作业规程;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4)“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6)机电管理情况。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
(7)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8)违法违规生产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隐患排查的重点是武宣盘龙等重点矿区和地采矿山、尾矿库、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以及安全管理薄弱矿山。地下矿山以矿井顶板、提升、运输、排水、通风、防火、采空区管理等环节为重点;地面以尾矿库(坝)、火药库为重点;露天矿山以“一面墙”开采、滑坡、边坡角、爆破安全距离等为重点。
2、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内容: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证照合法有效情况。
(2)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副矿长及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用品发放制度、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管情况等。
(3)各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爆破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等各工种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各种记录档案管理情况。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处理记录、炸药、雷管领、退记录、劳保用品发放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等情况。
(5)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安监科、安全科等)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6)矿业秩序情况。对非法开采、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进行关闭的情况。
(7)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8)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
(9)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10)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协议已过期的应续签);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生产安全技术管理
露天矿山
(1)开采高度超过20米的矿山应分台阶或分层开采,不得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方式。工作阶段坡面角,松软矿岩应大于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矿岩大于50度、坚硬稳固矿岩大于80度。
(2)在同一坡面的上下两个台阶或多个台阶层不得同时作业。及时处理坡面上的危石、浮石或伞檐。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和作业线长度、运输平台宽度、运输道路宽度、坡度、平坡段长度和弯道半径等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的规定。
(3)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内无居民点、铁路、等级公路、高压电线和通航水体。小型矿山凿岩工作平台宽度要大于4米;边坡角不超过60度;实施浅孔爆破时,台阶高度或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浅孔爆破和中深孔爆破警戒范围要大于200米;二次爆破警戒范围大于300米。临时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设施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采场内设避炮设施,其结构、位置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地面储存量50吨以下的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4)与其他矿山之间未设置大于30米的保护隔离带;在地下矿山开采的塌陷区或岩石移动区内采矿。
(5)采用斜坡道提升运输的矿山,提升设备、斜坡轨道及人行踏步等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规定。排土平台平整,铺设反坡、车档、围栏和警示标志。排土场对其他企业、居民点、铁路、道路安全不构成重大威胁。
(6)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7)矿山电力设施有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装置;供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符合安全规定;变电所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地下矿山
(1)有两个以上独立的直达地面间距30米以上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形成两个以上便于行人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的出口;巷道长超过500米时,开拓系统末端下盘有安全出口。升降人员的竖井和斜井安全设备、设施和保安装置完好。行人的运输斜井按规定设有人行道,人行道一侧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斜井坡度为7―15度时设人行踏步;15―30度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度时设梯子。
(2)矿井有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巷道和独头采场必须采用局部机械通风。正常生产时主扇连续运转,采场、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速符合安全规定。对井下空气质量、风速和矿尘进行定期监测并有记录。
(3)矿山的主要井巷不应布置在岩石移动区。开采矿体上部或岩石移动区内无水体、铁路、等级公路、居民点和其他企业。按设计顺序开采,露天开采未结束不得进行地下开采;不应开采或破坏的各种保安矿柱。在不稳固矿岩中掘进的井巷按设计进行支护。顶柱和间柱的回采要进行专项设计。
(4)有突涌水危险的矿井,制定和实施预防突涌水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5)按设计及时处理采空区。井下报废的井巷和采空区的封闭情况。地表岩石移动区应设警示标志、栅栏。天井、溜井、地井、漏斗口等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照明、护栏、格筛或盖板。
(6)爆破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地面储存量50吨以上的爆破器材库与井下分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7)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采用普通变压器时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
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施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施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4)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5)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6)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7)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8)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9)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三)查处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秩序

1、联合执法的组织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2、排查整治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集中打击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3、排查整治具体内容:
(1)生产矿山证照是否合法、齐全;
(2)是否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生产;
(3)是否越界越层开采;
(4)是否非法转让矿业权。
(5)勘查项目施工情况。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等“圈而不探”的现象;
(6)勘查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情况。根据所完成的地质工作量、勘查区块面积和勘查施工时间检查勘查项目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7)按勘查设计施工情况。是否按勘查设计施工,是否存在越界勘查或以采代探的行为;
(8)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探矿权或变相转让探矿权的违法行为。
(9)各市打击非法开采的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工作制度包括巡查制度、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联打制度等是否完善;
(10)在打击非法开采中是否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 “三不留”原则;
(11)对在打击非法开采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治是否做到“毁闭井筒,恢复地貌”。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因非法开采而造成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要责令其进行环境治理,恢复生态环境并且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越界开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责令其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四)冶金、有色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全市冶金、有色企业均纳入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其中重点排查八一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广西汇元锰业有限公司。
2、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内容: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室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五)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全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充装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重点排查治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氯碱、合成氨、石油液化气、成品油、硫酸、磷酸生产储存企业和气体充装单位。
2、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堆积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销售危险化学品查验登记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运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六)烟花爆竹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点。
2、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
(2)企业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生产作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
(3)企业有无“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
(4)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的情况。
(5)企业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情况。
(6)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如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超过35℃、大雷暴雨时),是否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企业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2)批发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工培训考核情况。
(3)企业是否有超定量储存情况,企业采购、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和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
(4)无仓储出口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储存、改变运输方式的情况。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1)零售点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零售点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存放量是否超过核定的限制存放量。
(3)零售点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七)民爆器材企业

1、隐患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单位。
2、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一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3)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格整改落实情况。
(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室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7)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八)建筑施工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在建项目;燃气企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
2 、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1)企业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对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9)市政工程管道施工使用有毒气体检测设备对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及采取通风换气措施防止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情况。
(10)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空中索道、缆车、各类游乐器械,园内树木和瓶颈地段、关键部位如桥梁、水岸峭壁、狭窄通道的安全情况。
(11)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各类生产运行记录、燃气企业和站点的周边环境违规建筑清理及防火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九)道路交通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公路客运交通安全、城乡道路交通秩序、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摩托车严格违法行为以及公路危险路段。
2、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1)客运交通安全排查整治:按照《全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桂交联[2007]7号)和《全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公路客运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桂公交管明发[2007]77号),重点整治9座以上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客运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客运车辆和客运从业人员源头管理。
(2)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排查整治: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部署,紧密结合目前我区正在开展的客运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和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严查机动车超速、超员、酒后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对辖区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儿童的客运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和安全检查,严格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厉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儿童,对查处的上述校车违法情形要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要求其加强监督和管理;检查辖区重点货运企业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基本的安全技术状况、粘贴反光标识情况、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3)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城市快速路、城郊结合部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摩托车违法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2007年8月至10月期间,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的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进一步打击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提高摩托车上牌率、检验率和驾驶员考证率。
(5)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展公路危险路段排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7]36号)、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联合排查制度》(桂交联[2006]14号)的有关要求,确定辖区市、县两级督办危险路段,并将有关情况收集、汇总、建立档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十)农机行业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农机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农机年度检验、驾驶员审验等。
2、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1)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是否签到每个村、每一位机手。
(2)农机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农机伤亡事故报告及通报制度、农机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农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3)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依法处理农机安全违法行为。
(4)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合法、齐全;注册登记的机型是否列入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是否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考试员是否持有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核发的考试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考试权限进行考试。对驾驶人考试、发证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6)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农机死亡事故的,是否对培训机构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有关教员、考试员和培训、考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7)农业机械定期检验工作进展情况,同比进度,采取何种措施提高参检率;是否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8)是否在有效期满换证时对农业机械驾驶证进行审验;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业机械驾驶人,是否对其驾驶证每年进行审验1次。
(9)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学习活动。
(10)发生农机事故后,是否按规定报告和统计,是否存在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水上运输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客渡船的安全管理和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行为;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问题;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危险货物的管理、堆放情况;打击非法运输和经营的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1)县、乡镇、村、船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船主、驾驶员、渡口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
(2)乡镇渡船、特别是重点库区内渡船以及渡口的安全状况。
(3)渡口设置审批情况;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和机构、人员、职责、经费落实情况。
(4)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渡口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渡船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情况;
(5)“三无”船舶、低质量船舶、非法船舶修造厂点清理情况。
(6)违规违法载运危险货物和“三无”船舶非法载客清理情况。
(7)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渡船稳性、强度、车辆系固设施安全状况。
(8)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对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9)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贵客配备船员情况。查处船员人、证不符合打击租借船员证书、租借持证船员代办签证等行为。
(10)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11)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12)是否存在不按船舶的吨位、功率配足相关船员,出现大船小证或者无证开船的情况。
(13)水上交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情况。

(十二)渔业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渔业船舶、渔港和渔业船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2、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1)渔业企业或组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航行方面的隐患(包括渔业船舶不按规定进行检验,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导航、通信、信号、救生、消防等设备(装置),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违规载客等违规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3)渔港港航设施、消防安全方面的隐患,特别是休渔期间渔港消防安全方面的隐患。
(4)各种渔业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持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5)渔船水上事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6)渔业船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7)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办理落实情况。
(8)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

(十三)铁路运输企业

1、隐患排查整治范围:
来宾境内国铁、地铁运输企业。
2、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管情况等。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3)安全培训教育及应急管理情况。各单位、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单位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演练情况。
(4)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
(5)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6)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7)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状况;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8)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铁路线路保护区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的监控情况。道路、铁路共同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9)各类压力容器、管道、锅炉、各类气瓶充装安全状况。各类场所的电梯、工厂内使用的超重机械、车辆安全状况。

(十四)水库

1、隐患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在水利系统注册的水库,特别是存在严重隐患的三类危险水库和失事后对下游影响较大的重点水库。
2、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浆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五)学校

1、隐患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幼儿园和所有的学校。
2、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学校消防、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学校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学校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作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学校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学小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钦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六)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50座的营业性餐馆。
(3)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4)礼堂、大型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候车厅、候船厅以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6)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8)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室外广告牌等,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7)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食宿人员迁出。
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食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十七)电力行业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市内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2、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3)对重要用户供电管理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电网电运行方式的复核审查情况。

(十八)旅游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餐饮娱乐场所等各类旅游生产经营单位。
2、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1)旅游景区(点)内游览船舶、水上游览浮动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行、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安全状况;货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载运旅游者行为清理情况。
(2)旅游景区(点)、游乐场所各类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3)旅游接待宾馆、饭店等旅游者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
(4)旅游专用车辆交通安全状况和旅行社租用车辆资质及其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情况。

(十九)特种设备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和单位的特种设备。
2、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冶金、有色企业的特种设备
(1)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起重机械是否为专用设备,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2)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制度的执行以及设备定期检验的情况。
(3)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
(4)工厂内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化工生产、经营企业的特种设备
(1)化工生产企业:反应器、分镏塔、合成塔、贮罐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特种设备的监控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2)化工经营企业:罐区是否建立了定期巡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贮罐的定期检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安全阀、液面计、仪表等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在检测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罐车充装单位是否建立完善的充装管理制度,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能有效防止超装、错装、混装。
(3)气瓶充装单位:①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制订和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②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设施。③钢瓶的建档、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应确保钢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特种设备
(1)铁路、公路、电站(厂)、水利施工工地的起重机械检验、人员的持证情况:流动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建筑和市政施工工地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是否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2)学校使用的锅炉、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等重要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情况,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发电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维护管理和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4)各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大型商场或娱乐场所的电梯、旅游景点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状况。
(5)城市燃气管道、冷冻贮存企业的保温管道、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
(6)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对于生产场所不符合要求、化验室布局不合理、检测设备未检定、没有对检验状态进行标识,车间、库区没有报警、监测设施,没有设备、工装台账,生产设备没有合格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没有化学安全标签,贮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有关要求,灭火器材无填充日期和有效期,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甚至吊、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7)加强烟花爆竹生产质量监督。各市质监局要负责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配合安全生产等有关烟花爆竹管理部门搞好抽检和委托检验工作。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企业要给予严厉查处,严防伪劣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各市质监局要于6月底上报本市烟花爆竹专项监督抽查情况。
(8)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严格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技能以及质量体系能力进行检查,确保机动车安检机构技术能力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严格监管,确保安检机构检测合法、准确、真实。对技术能力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凡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其写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有违法使用的检测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到谁检查,谁负责。主动联系协调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共同开展好相关工作,共同做好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6月中旬至7月15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农机、渔业、学校、人员密集场所、水库、电力等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一时难于治理的要列出计划,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时间、整治要求、整治责任人,落实整治资金,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
(二)7月16日―31日,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成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督查组,对本辖区、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1、县(市、区)政府督查阶段。7月16日―24日,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要争取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全行业、全领域。特别是对煤矿、烟花爆竹、尾矿库、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特种设备、冶金、有色、建筑施工、电力、水运、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两年来发生事故单位的检查率要达到100%。
  2、市政府督查阶段。7月25―31日,由市政府领导带队,指定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市政府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各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检查率要达到30%以上。市政府组织督查的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8月1日―10日,迎接自治区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立即动员起来,采取有效措施,针对存在问题,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事故频发地区、行业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靠前指挥,组织相关部门,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按照要求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把安全隐患排查、监控、整改放在突出位置,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彻底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登记建档,要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人员,落实安全投入、定人、定时、限期改正。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盯住不放,实行动态检查、跟踪督查。隐患排查治理不得降低标准,姑息迁就,推诿拖延,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单位,要坚决进行停产整顿,限期消除隐患,不安全决不能生产。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各县(市、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除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取缔各种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工作。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是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三是检查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
四是检查各县(市、区)是否制订了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是否明确了执法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五是检查各县(市、区)是否认真执行了《2007年全市各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了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六是检查产煤各县(市、区)结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依法关闭、规范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
七是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和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组织他们参加检查督查,督促和指导企业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督促检查工作。
请市安监局、公安局、经委、建规委、交通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机管理中心、质监局、旅游局、市政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药监局、供电局、桂中公路局、柳州海事局、柳州船舶检验处、柳州航道管理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行业或领域的专项行动方案。
  请各县(市、区)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于7月26日前将督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4275007),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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