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2006〕7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
一、文书科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办〔1999〕21号)文规定,确定是否接受来文,难以确定是否受理时,应及时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确定。应由市政府处理的公文,一律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子公文应用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05〕99号)文规定办理。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办理的公文,一律通过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桂林市公文办理与传输软件》办理及传输电子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登记签收,收文后交由办文科办理。
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领导同志个人(市领导同志交办的除外)或副秘书长,以免造成公文在转办中无法查找而延误办理。
县、区或部门不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公文,或通过其他途径送达要求办公室办理的公文,一旦出现公文遗失或未答复的情况由送文单位自己承担过错责任。
二、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承办请示件、报告件、函件公文,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批。
三、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大公告、通告,向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承办秘书科(室)拟稿,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核稿后送秘书长审核,呈市长签发。其他公文由承办秘书科(室)拟稿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核稿后,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呈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须由市长签发的紧急重大公文,市长离桂林外出时,可由政府秘书长报告市长后署市长名先发文,市长回桂林后补签。
(二)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需制发公文的,由相关秘书科(室)撰稿,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审核,呈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公文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领导在文件上批示同意发文的,由相关秘书科(室)撰稿,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审核,呈政府秘书长签发;属市领导交办发文的,由承办秘书科(室)拟稿,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再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核稿,呈秘书长签发;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行文,相关秘书科(室)拟稿送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审核,呈秘书长签发。
(三)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科拟稿,法制办论证,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再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核稿,呈秘书长审核,呈市长签发。
(四)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办公室指定主办部门拟稿,协办部门会签。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出不同意见的理据上报。没有会签的文稿,承办秘书科不能送办公室领导审核。
(五)市政府部门就某一工作提出管理措施、办法、意见、方案等,经市领导同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承办秘书科科长审核修改,重点审核提出事项的理由及政策法规依据,同时应将有关附件和资料附上。未修改好的文稿不能送办公室审核。
(六)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求以市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的公文,经市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必须根据来文内容重新拟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凡属重要事项的上报公文,必须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公文,属须市政府签署意见转报的,呈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署意见,加盖市政府公章上报。
四、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行文,属市委办公室拟稿的,文书科接文后转一秘科呈市长、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或秘书长会签;由市政府办公室拟稿的,呈市长、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或秘书长会签。
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属市委办公室拟稿的,文书科接文后转一秘科呈秘书长会签;由市政府办公室拟稿的,呈秘书长会签。
五、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公文中征求部门或县区政府意见,一般要求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县、区和部门接到市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事项要及时办理,认真回复,反馈意见由部门、县区主要负责人签署。
六、中办、国办、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领导和自治区办公厅的批办件,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反映的重大问题转来的处理件,一律按秘书长以上领导的批示办理。办理结果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定后,方可上报或答复有关部门。
七、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收到上级政府、部门和兄弟省、市、友好城市的电文,直接送秘书长阅处。各科室接到邀请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各种会议、庆典活动的请柬、通知、函件等,送秘书长统一安排。
八、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单位有关涉外活动(包括系统的上级部门安排的涉外活动)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会见、宴请,或需协调有关事宜,一律由部门或单位商市外事办公室,并由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连同部门或单位报送市政府请示件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接待本系统上级部门领导同志的内事活动,一般由部门、单位自行安排接待。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会见、宴请的,由部门、单位提前一天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呈相关副秘书长阅批后报政府秘书长审批。
九、各县、区,各部门报请审核英烈和国家级、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模事迹材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拟授予英雄称号、追认革命烈士人员的事迹材料,一律由民政部门办理,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二)国家级、省级、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材料一律由市劳模评选委员会按有关评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部门或系统推荐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材料需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1.部门应提前一周时间将评选有关规定、先进单位或个人的材料、情况说明以及请示件报送市政府。2.部门或系统推荐的单位、个人应在全市公示一周。3.被推荐的人员须有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4.市政府审批后报市委审定。
十、全市性会议会务管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一)市政府全会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市长、副市长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1.由办公室对应的秘书科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草拟会议通知,呈分管副秘书长审核,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核稿后呈政府秘书长签发。2.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3.市长、副市长召开分管部门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对应科室和部门共同负责。
(二)副市长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由县、区、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会议。需要正职领导参加会议,应由办公室报告市长同意。
(三)副秘书长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召开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督办会议,一般只召集与工作有关的县、区和部门分管领导与会。
(四)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设市、县分会场的,市分会场会务由市政府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务由市政府办公党委办公室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各县、区、各部门参加以上会议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十一、加强公文的督办、催办工作。凡征求县、区和部门意见,承办秘书科(室)应向其提出反馈意见的时间要求,一般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承办秘书科(室)应要求反馈意见的部门说明情况。超期未反馈意见的,是协办部门,则视同其同意;是主办部门,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副秘书长说明情况或请求延期反馈意见的时间。对市领导批办事项,承办秘书科(室)要指定专人追踪督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办理情况。县、区和部门接到市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事项不办理,不说明理由又不反馈意见的,由市政府督查办公室督查通报。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责任。
各科(室)催办的有关情况记录备查,一般在发出征求意见笺后的10天内统计返馈意见情况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承办秘书科(室)每周一要对所受理的公文进行清理,掌握办文进度。不及时催办,延误公文办理,追究承办科室科长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国家公务员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