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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市地方税务局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市地方税务局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6〕7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市地方税务局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的要求,自2006年6月份起,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缴纳: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根据桂政办发〔2005〕138号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三、2006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安排

(一)2006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到桂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或到单位所属地方税务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就业情况表》)和《桂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2006年8月30日前,用人单位携带《就业情况表》等相关资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时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情况表》。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复印件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鉴证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工资表》原件。

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开具《桂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三)2006年7月1日至10月30日,用人单位持《就业情况表》、《缴款通知书》和《申报表》到其所属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就业情况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二)请各单位按期如实填报,加盖公章。逾期不报送的单位,由地方税务局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地址及联系电话

桂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叠彩路8号(市直机关第二办公大院8号楼北面平房办公室),电话:2825453,传真:2825453。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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