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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6〕7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99〕97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市政〔2003〕3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2004〕90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政〔2006〕3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1月18日印发的《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见市政办〔2005〕144号文)进行了重新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办法停止使用,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合理使用教育资金,保证教育费附加能充分发挥效率,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99〕97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市政〔2003〕33号)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政〔2006〕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市辖区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使用原则

  教育费附加使用要合理有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项用于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二、分配办法

  (一)教育费附加按辖区在校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1.确定可分配数。市财政局根据教育费附加上年度实际征收入库数,确定本年度教育费附加年初预算(上年度实际收入数乘上一定增长比例),减有关扣减经费既为本年度可分配数。具体扣减项目为:返还企业办学校的返还数;按规定30%用于职业教育部分(按全年征收入库数减去返还数后的30%)。

  2.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以上年秋季入学统计的市区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为基准(不含民办学校及职业中学)。

  (二)计算方法:

  1.将教育费附加可分配数除以参加分配的学生总数,计算出每生可分配教育费附加数,即生均数;

  2.用生均数乘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五个城区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分别计算出市本级及五个城区各自分配的数额;

  3.分配给五个城区教育费附加总额中,70%直接拨付城区使用,30%集中市里统筹安排城区学校使用。

  三、使用方式

  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及30%统筹部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本年度预算指标,提出使用方案,商同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1月18日印发的《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见市政办〔2005〕144号文)同时废止。



      













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合理使用教育资金,保证地方教育附加能充分发挥效率,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99〕97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2004〕9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使用原则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要合理有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主要用于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全市教育科研专项经费。

  二、分配办法

  (一)确定分配基数

  1.确定可分配数。市财政局根据地方教育附加上年度实际征收入库数(市本级及五城区合计征缴入库数)确定本年度地方教育附加年初预算(上年度实际收入数乘上一定增长比例),用预算数减去返还企业办学校的返还数、代征手续费及全市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等部分(三项合计不超过10%)后,余下部分作为市本级与五城区之间的分配数,用于教育技术装备。

  2.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以上年秋季入学统计的市区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为基准(不含民办学校及职业中学)。

  3.各城区每年必须按规定足额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并及时缴入市本级国库,否则,不能参与当年的地方教育附加分配。

  (二)计算方法

  1.地方教育附加可分配数按6:4的比例在市本级与五城区之间进行分配,按照市本级百分之六十,五城区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分别计算出各自分配所得数;

  2.按五城区分配所得数除以五城区参加分配的总学生数计算出每生可分配数,即生均数;

  3.用生均数分别乘以五城区各自的学生人数,核定各城区可分配的地方教育附加总额。

  三、使用方式

  五城区各分配得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数额,由市财政补助给城区财政,城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的具体方案,由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地方教育附加必须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并主要用于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市本级分配得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数额,由市教育局根据本级学校上报使用计划,提出使用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设备统一经市政府采购办采购后,由市教育局下拨至各学校。地方教育附加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1月18日印发的《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见市政办〔2005〕14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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