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之星)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之星)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扶持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之星)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玉林市扶持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之星)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扶持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民合作之星的条件
(一)在民政、工商或农业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成员主要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在册登记成员300人以上。农产品及其加工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
(二)运行机制合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三)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对具有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包装的优先考虑。
(四)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农民成员人均年收入与当地平均水平相比及同户与上年相比均增收300元以上;辐射带动农民500户以上。
(五)农民合作之星的发展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要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合作之星是以农业生产领域为基础,要通过投资进行基地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农民培训、旧村改造等。合作之星要到集镇发展农产品加工,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产业化互动发展,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六)有独立的自有资产1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0平方米以上,有一定培训和经营场地。有成员入股的,股权结构比较合理。
(七)按有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活动,没有违法行为,不坑农害农。
(八)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没有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害事件。
二、农民合作之星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下发通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村经济管理站)组织申报→合作经济组织填报合作之星申报表→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村经济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初审→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村经济管理站)提出推荐意见、排序→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初审、汇总→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评定。
(二)申报材料。农民合作之星申报表由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另行制发。申报需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章程。
2、注册登记证书。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5、有成员入股的,请提供所有入股成员认购股金的原始清单。
6、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三)申报时间。具体申报时间由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确定。
三、农民合作之星的初审、汇总
(一)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初审、汇总农民合作之星的申报材料,提出意见。必要时,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以要求补充材料,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弄虚作假的合作经济组织,一经查实,取消参评农民合作之星的资格。
(三)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设定申报项目的权重,给申报合作经济组织打分。权重在农民合作之星评定之前应当保密。
四、农民合作之星的评定
从2006年开始,农民合作之星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数量由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审定。
农民合作之星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投票评定。每个单位1票。与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至少为成员单位的2/3,评定方为有效。获得1/2以上票数的合作组织方可评为农民合作之星。
五、农民合作之星的公布
农民合作之星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市人民政府给农民合作之星颁发证书、牌匾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由联席会议议定。
六、农民合作之星享受的优惠政策
被评定为农民合作之星的合作经济组织,除享受《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的通知》(玉政发〔2004〕8号)规定的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2006年起,市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民合作之星,对农民合作之星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制发。
(二)农民合作之星销售自产的经其分级、整理、加工、包装的农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农民合作之星集中、统一交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单个农户交售农产品。
(三)农民合作之星用于种养、加工的场所、仓库、交易场所和办公室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民服务的非农建设用地,视为农村第三产业用地;所需工业和商业用地,优先列入用地计划。
(四)金融部门要积极开展“信用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工作,客观评定信用合作经济组织等级。适当扩大抵押担保范围,探索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对资信可靠、贷款还款记录好的农民合作之星及其基地农民,可适当提高贷款发放比例。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金融部门优质客户的可以提供信用贷款。玉林市“农民合作之星”视同玉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对合作经济组织抵押财产的评估,由借贷双方协商选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经贷款方认可或由贷款方自行评估,适当降低抵押财产和抵押登记的费用。
七、其他
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