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6〕8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的发展,根据建设部、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关于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联席办[2006]1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北海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为主线,通过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本次专项治理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的各项政策和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整顿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坚决制止和纠正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使从业人员的经济负担明显减轻。
(三)依法治理非法营运,市场环境明显改善。如发现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行为,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
(四)全面开展诚信经营活动,不断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北海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陈承才 副市长
副组长: 王力术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东风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 王 陆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玉 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建贤 市建委副主任
谢明初 市非税局副局长
钟亚华 市物价局副局长
满文祺 市信访办副主任
李永均 市监察局副局长
易兴雄 市劳动社保局副局长
岑博雄 市旅游局副局长
魏平安 市工商局副局长
莫永声 市质技监局助理调研员
李宗文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庞宏光 市公安刑侦支队支队长
李杞凤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运管处,王陆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杞凤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工作。
办公电话:2033167,联系人:郑李忠。
三、工作重点
(一)坚决禁止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继续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不再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关单位要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规定,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减免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155号),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市物价局、监察局要严肃查处纠正。市物价局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出租汽车在公共场所停车费用的标准,并在2006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二)继续开展打击非法经营出租客运专项行动工作。2005年10月我市成立了以副市长陈承才为组长的市区交通道路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数次以打击非法经营出租客运为重点的市区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下一阶段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印发的《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和自治区及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行动和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出租客运的力度,努力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对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客货两用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其它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严肃查处。
(三)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市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或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 “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特别是要降低企业向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者或司机收取的承包费用,减轻承包经营者和司机的经济负担。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保险费。
(四)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发现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各项政策工作不力,管理混乱,侵犯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而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管理责任。
(五)认真做好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影响的应对工作,做好国家对出租汽车的用油补贴兑现工作,确保将补贴款及时、足额发放到出租汽车经营者手中。各有关单位要在城区规划建设中科学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和候车点,方便乘客乘车,减少出租汽车在路上空驶。同时,要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积极采取各种节油措施,减少耗能,降低成本。
(六)出租汽车投放规模和发展水平应与我市运输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出租汽车投放规模和车型选择的政策时,必须综合考虑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客运供需的平衡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群众消费能力和创建文明城市等多重因素,要依法组织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科学确定投放规模,合理选择车型。在车型投放上要坚持多元化的政策,使高、中、低档车型各占一定的比例,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有效防止过度投入、供大于求、盲目攀高和浪费资源。
(七)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针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原因造成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增加的情况,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者、乘客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国家出台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后疏导出租汽车运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电〔2006〕14号),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已印发《关于北海市出租汽车营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从今年6月25日开始实行,市交通局要配合市物价局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6年6月上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监察部和国务院落纠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和自治区联席办[2006]1号文件要求,制定《北海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7月中旬召开我市第一次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传达贯彻落实自治区联席会议议定事项,部署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组织工作机构和管理人员。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6月至7月,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和本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是否有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开展各种降低经营成本的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上旬,由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成员组成自查小组,对我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006年8月下旬,将我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总结迎检阶段:2006年9月上旬,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我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做好迎接自治区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稳定、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我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做到既分工又协作,集中时间和力量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全市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抓好各项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一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把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二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对违反文件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专项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认真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积极配合自治区督查组做好督查和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