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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置办玉林市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置办玉林市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置办玉林市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玉林市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玉林市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6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等精神,结合玉林的实际情况,现制订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全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70%,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任务与安置方式

(一)安置任务见附表:玉林市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和玉林市直(含中、区直单位)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计划表(只发市直部门)。

(二)安置方式: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进行。双向选择未被选用的退役义务兵,动员其自谋职业。

三、安置政策原则

(一)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和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安置改革的原则。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是重点保障安置对象,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安置改革。

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桂政发〔2004〕30号文件精神和规定:市直每名自谋职业士兵补助基数为12000元,兵龄补助每年1500元。此外,每名自谋职业士兵补助培训费500元。各县(市)区的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将该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依法安置和安置任务坚持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我市参照这个比例,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三)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原则。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民政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有偿转移金按每名安置任务3万元收取。

(四)“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安置原则。从农村参军的,应回农村,从城镇参军的仍回城镇,从工作单位或学校参军的,可以分别复工、复职、复学。

(五)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单位根据需要选择人才,个人根据其才选择单位。

四、工作步骤

(一)根据今年的安置任务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做出安置方案。

1、拟定上报中、区直单位的安置任务。

市安置办负责汇总市、各县(市)区分配到中、区直单位的计划,上报自治区安置部门,由自治区安置部门与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协商落实。

2、根据实际,制订各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

(二)召开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方式的动员会议,向安置对象公开安置计划和双向选择事项,并讲明安置的原则,引导安置对象理解安置工作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三)开展“双向选择”。各系统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到安置办选择所需人才,安置对象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报安置办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在“双向选择”中未能被录用的,动员其自谋职业。经反复动员仍然不同意自谋职业的,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进行指令性安置;其他对象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五)今年9月底完成任务,并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五、有关事项

(一)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分配有任务而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二)安置对象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三)安置对象自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能享受自谋职业待遇。

(四)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月工资的80%,逐月发放其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可由本人交劳动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和社区接收管理。

(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在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

玉林市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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