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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和新发生债务化解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的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加强调查摸底,做好反馈汇报

各县(市)区、乡(镇)要按照桂政办发〔2006〕85号文件要求对2005年12月底以前的乡村两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9月20日前将已确认的乡(镇)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汇总后报市财政局,2006年6月29日前将已确认的行政村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汇总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农业局汇总全市有关情况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

三、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扎实开展。市财政局、农业局要落实领导、专门人员抓此项工作,要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加强指导。2006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本县(市)区制止新的农村债务发生和新发生债务化解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农业局,两部门汇总综合后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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